渣男将1岁女儿放窗台致其坠亡 被判6年

柒零| 2015-07-20 14: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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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着的窗户,男子竟将年仅1岁2个月的女儿放置在14层楼道窗台上,致其不幸坠楼,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料理孩子后事时,医院认定孩子属非正常死亡。今日上午,记者获悉,朝阳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杨某不服上诉,三中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指控将女儿放置14楼窗台致其坠亡

 

被告人杨某,男,1982年生。据检方指控,2012年12月3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某将年仅1岁零2个月的女儿洋洋(化名)放置在14层楼道窗台处,致使其坠落至三层平台上,致颅脑损伤死亡。

 

洋洋的死,给她的母亲张某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表示不满,并称,被告人杨某对其女儿小杨的死亡结果是出于故意,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的故意杀人罪名不予认可。杨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之间有着特殊的父女关系,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杨某又是自动投案,积极配合民警工作,具有自首情节,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建议对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杨某曾称,事发当天,他和妻子带着女儿从超市购物回家,“从超市到家一路上都是我抱着孩子回来的,到了14层的家门口,我感觉胳膊有点麻,所以把女儿放在楼道北边的窗台上想歇一歇。

 

当时窗户是开着的,女儿面朝着窗户外面,我左手扶着她的腋下,右手除了扶着她之外还拿着一袋酸奶,我让妻子去开门,手有点麻,所以没有用力扶着女儿,只是搭在她的腋下,后来我低头吐了一口痰,抬头时发现她已经掉下去了……”

 

杨某称,第二天他去医院火化孩子时,医院说孩子是非正常死亡,不能火化。2013年1月1日,他去管庄派出所报警了,警察做了笔录后让他们先回去等通知。1月23日被重新带到派出所。

 

“我以前也把孩子往窗台上放过几回,也没出事儿,而且当时妻子张某已经去开门了,我想放在窗台上就这么一小会儿,应该没事儿,我承认这个举动是很危险,但当时我站在孩子的身后又用手扶着,完全可以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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