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将1岁女儿放窗台致其坠亡 被判6年

柒零| 2015-07-20 14: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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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属过失致人死亡罪判6年

 

被害人小杨的母亲张某,也是被告人杨某的妻子,据她介绍,2008年她与杨某结婚,2011年生了洋洋。孩子6个月大的时候,杨某曾提出要跟她离婚。“杨某跟一名姓董的女人保持过不正当的暧昧关系,出事后也联系过。”

 

张某称,2012年12月31日下午3时许,她和杨某带着孩子去了超市。“出来的时候,我看见住处电梯边上的窗户是打开的,我们在超市里呆了1个多小时,杨某推着购物车带着孩子,我去买东西。我们从超市出来后,杨某就一直抱着孩子。”

 

到住处楼下后,他们乘坐电梯到了14层,电梯到了之后她就去开门,但在开门之后一直没等到杨某进门,后来就听到有“咯咯”两声,她就原路返回来到电梯口发现电梯门关着,轿厢还停在14楼。“后来杨某就抱着孩子从楼道里上来了,当时我看到孩子面朝里横着,口鼻被围巾挡住了。杨某告诉我说孩子掉楼下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未尽到监护责任,将未成年子女置于危险环境,过失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小杨之母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人杨某系故意的动机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而作为父亲,杨某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监护责任,将年幼的女儿放置于很明显的危险环境之中,造成其年仅1岁多的女儿从几十米高空坠落致死,犯罪情节并非较轻,不符合减轻或缓刑的条件,且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亦不能作为减轻杨某罪责的法定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虽然主动到过派出所,但其目的是为了给女儿小杨料理后事而非主动投案自首,故不能认定其自首。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6年。杨某不服,随后上诉至三中院,三中院审理查明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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