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童犯从一心求死到积极上诉有何玄机

盗梦| 2013-09-29 09: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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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否有良心上的不安,王书金希望借“重大立功”而求活

 

《死刑案件中的立功查证问题》透露,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为了求得从轻处罚,对检举揭发趋之若鹜。特别是死刑案件,死刑犯为了求得一线生机,更是将立功作为挽留生命的唯一机会“乐此不疲”。据不完全统计,在二审死刑案件中,死刑被告人提出检举揭发所占的比例超过20%,其中有的被告人是多次举报;多次举报又占举报人数的50%以上。

 

此前的唐慧上访事件其实就与“假立功”有关,而轰动一时的广西杀妻碎尸案中,凶手在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三年后被改判死缓,理由也是“立功”。广西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表示,凶手在关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杨万里故意伤害犯罪”的线索,举报事实得到了警方确认,法院因此认为他立功。

 

可见,用“立功”来求生绝不是什么稀罕事。而这也变成了许多死刑犯最后的“救命稻草”。因为这个制度的客观存在,也让死刑犯得到“求生”上的希望,以至于受到一种变相的“鼓舞”。如果韩磊二审被维持原判,他再寻求立功免死也并非不可能。

 

“立功”本身引发不少乱象,饱受诟病

 

立功减刑其实只在我国和越南的刑法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后者比我国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第七条都有较为详细的相关规定,而“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这样的说法无疑非常笼统。

 

死刑犯面临着死亡就在眼前的时候,往往就会疯狂的“立功”,寻求减刑。比如前述荒唐案中的马某,他一个人在押期间就检举了多达27宗案件,最后只有3宗被查实。尽管立功由来已久,但是相关的程序、审查、监督都存在许多空白。也就不奇怪一再被当作“救命稻草”来滥用了。

 

现行的“立功”制度本身是功利主义的产物。“功利主义说”认为,立功制度是对犯罪分子和国家社会都有利的,对犯罪分子而言,要避免遭受较重刑罚——“苦”,而求早日自由——“乐”,自然离不开各种于他有利的手段,其中就可利用立功来达到其目的;对国家而言,通过利用已被捕获的犯罪分子去捉拿更多的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自然于国家于社会是有利的。犯罪分子只要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查证属实的、提供的线索得以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对社会有益的行为的,就可以认定为立功。这样一来,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就这么被忽视了。而有政策,少程序和监督,则容易出现问题。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异化现象,如用金钱去收买其他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线索;在押犯罪嫌疑人通过体罚、殴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让其将自己未交代的罪行和所知悉的他人犯罪事实告诉自己,从而使自己获得立功线。虽然2010年对最高法的意见对立功的信息来源有所规定,但是可操作性仍然是个疑问,还是比较空泛。

 

自然,不能证明主观悔意的“立功”大行其道,客观上也为死刑犯提供了“求生”的希望。甚至,许多在死刑复核期间依然做着努力。少杀慎杀是大趋势,不过如前面所提的那起案例,实在有悖于公平正义。

 

结语

 

韩磊翻供不认故意杀人,是为了求生;王书金自认奸杀案,也是为了求生。这两个备受瞩目的案子也代表了许多死刑案中,罪犯求生的特点。求生是人的本能,无可厚非。关键是制度是否是公平正义的,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让人钻了空子。更多热门话题,编辑推荐:夏俊峰是否罪大恶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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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摔童犯 摔童案 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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