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被判10年冤吗
李家的法律顾问一直强调有“案中案”
李天一轮奸案昨日一审宣判,李天一获刑10年。这个结果符合大多数人的期望,但也有少部分人对这个判决存有疑问,如著名律师陈有西就表达了明确反对。那么,这个判决能否经得起检验呢?
被害人系卖淫的说法不成立
本案是强奸案,且关系未成年人犯案,所以案情一直不被披露,外人都是雾里看花。此时李家释放出大量信息,让人感觉被害人杨某有卖淫的目的,在宾馆中发生的不是强奸、实乃卖淫嫖娼。
但李家后来又攻击同案其他被告的律师,不断释放对其他律师不利的信息。这样一来,其他律师又开始不断泄漏对李家不利的信息。双方较劲,使得各种辩护词、案件细节、包括判决书全文都被泄露了个底朝天,此案几乎再无秘密可言。这也为旁观者作出判断提供了方便。
根据案情,杨某一开始跟随李天一等人离开酒吧,不排除有卖淫的打算,至少带领杨某出去的酒吧领班张某肯定有促成卖淫的意愿。但是在宾馆里发生的性关系的确不是卖淫。这是因为:
第一,在去往宾馆的路上(车里),杨某发现带领她的张某不在,就要求下车离开,并不惜脚踹开车的大魏。而李天一对杨某实施了摁压和殴打——另两名被告人大魏和坐在后排可以看得很清楚的张某某从始至终都供述了这一点。两个人独立的证言互相印证,效力很强。而且在湖北宾馆里,小魏和张某某供述看到了杨某脸上有伤,后医学验伤证明杨某当晚受到了殴打。所以李天一殴打、控制杨某的事实无可否认。
第二,在宾馆房间里,如果杨某要卖淫,那么她怎么没有要求对方戴避孕套?为何最后杨某得到的2000元“嫖资”——人均400元,与出台卖淫的“市价”差距相当大?可以说样样不符合卖淫的特征。
所以实际的性关系,与受到挟迫后的被动接受吻合,与主动卖淫不吻合。被告人大魏的律师李在珂的陈述意见大致总结了这个过程:“综观全案,这是一起由普通的卖淫嫖娼的治安案件,转化而成的强奸犯罪案件,以张某离开人济山庄地下车库为节点,随着李某某扇向杨某的第一个耳光,案件性质随之发生了变化。”
被害人设局敲诈的说法不成立
杨某在事发后,想从李天一等人那里要求一大笔钱(50万)是无疑的,但说事发前就想着设局敲诈,则不能成立。这是因为:
第一,如果杨某想做局,那她在路上为何提出下车离开,还不惜用脚踹司机的行为大闹着要离开,如果李天一们就此放她走了她还怎么完成计划?
第二,如果杨某是奔着敲诈50万去的,那么她首要的任务是形成被强奸的假象,而不是去收起那2000元“嫖资”,给自己留下卖淫的口实。
被告人张某某的律师赵运恒对设局敲诈的说法反问道:“雷政富中了‘仙人跳’,是他在房间里被女方打了,然后马上被敲诈了;李某某中了‘仙人跳’,却是把女方给打了,也没有人当场来救女方并实施敲诈。莫非你们比酒吧高明,能设计出让李某某殴打被害人的圈套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