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被判10年冤吗

viviok| 2013-09-27 11: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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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李天一等强奸犯的海淀区人民法院

 

求欢遭拒后,侵害色情或准色情场所女性的案件其实很常见

 

李天一案的性质其实不特别。色情或准色情场所的女性、包括卖淫女不愿提供性服务不鲜见。而嫖客遭拒后非常容易侵害拒绝其的女性服务人员,这是因为:1、嫖客有求欢的预期,遭拒后克制不住欲望容易动强;2、嫖客认为“你就是干这个的”,不该拒绝我,因而对拒绝很生气;3、这种场所的女性是弱势群体,嫖客胆量自然大几分。

 

比如,2004年的岳阳,有龙某等4人在街道吃宵夜喝酒,晚上11点多,4人来到一个卖淫场所准备嫖娼,但被卖淫女李某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众人觉得很没面子,就对卖淫女李某和老板易某进行殴打,还逼他们下跪,随后众人对李实施轮奸。2005年的四川,杨某在获知高考上线后,邀约了两同伴找小姐包夜,小姐出台后发现是3人,遂提出拒绝,结果被胁迫与3人发生性关系。今年7月安徽宿州刚宣判了一个案子,程某等人在KTV唱歌,期间程某将陪唱女张某某强行拉到卫生间进行猥亵,在张某某的强烈反抗下,程某更进一步将张某某强奸。程某的理由竟然是认为陪唱女都不是“好东西”,就不顾反抗将其强奸。这方面最有名的案例,当然就是邓玉娇刺官案。

 

所以,李天一案没有所谓的“扑朔迷离”。花空心思强调杨某的身份和卖淫意图,不是让案件显得更复杂,而恰恰是让案件显得更寻常。设想一下,如果杨某没有酒吧女的身份、没有释放可能卖淫的讯号,她就是李天一们的一位女同学,我们反而该吃惊李天一们怎这么色胆包天;而杨有这样的身份和释放过信号,反倒让人容易理解李天一们为何敢于殴打和强奸。

 

李天一的强奸行为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持

 

法院判决书和案情曝光中有诸多对李天一不利的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其中重要的证据如:1、杨某想下车离开的时候,李天一对其阻止、殴打;2、参与聚会又中途离开的李某证实:李天一事后和其通话时,提到轮流和杨某发生了性关系,当其询问杨某是否愿意时,李天一说“不让就打呗”,并承认打了杨某。

 

而李家的辩护对这两点没有有力的回应。对于第一点,李家说只有开车的大魏可以证明。但是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当庭也都予以了证明,为何李家不提?对于第二点,李家否认李某做过这样的证言。但是参与庭审的赵运恒律师、中国新闻网的报道、法院判决书都明确指出李某在侦查阶段和当庭都做过这样的证言。可以说,李家的回应避重就轻,甚至说谎。赵运恒律师批评道:“证人李某到庭作证,在庭上明确认可他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庭审记录是很清楚的,律师都签了字,但是,有的律师却在庭后公开歪曲事实(指李家律师陈枢否认李某做过这样的证言,编者注),这是误导社会舆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曾有律师想给李天一做无罪辩护,但策略是走歪门邪道

 

大魏的辩护律师李在珂,曾经想做李天一的辩护律师,并且给李天一做无罪辩护,自认为能把案子“翻过来”。李在珂“翻过来”的手段包括:1、强调自己的公安背景,有能力做“过深的工作”——即串供、教孩子翻供、隐瞒事实。因为本案的关键情节——如车上发生了什么、房间里发生了什么只能靠口供来得到,如果几个被告串供,统一口径说没看到打人,则犯罪证据就无法取得。2、承认李天一打人,但将这个打人定性为“李天一因家教不严,又练过几天跆拳道,自以为天下功夫第一,所以在社会上遇到矛盾总喜欢动粗”,即把殴打定性为李天一的秉性问题,而不是为了挟迫杨某发生性关系。

 

这两个手段,第一个是明摆着的违法手段;第二个不违法,但也是为了脱罪而捏造的说辞。也就是说,李在珂律师认为要给李天一脱罪,得靠这种歪门邪道才行。那么走正道为李天一脱罪有多难呢?——李天一的两任律师都因无法满足梦鸽“无罪辩护”的要求而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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