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童犯从一心求死到积极上诉有何玄机

盗梦| 2013-09-29 09:21:30
阅读()

加拿大人史密斯因为杀人而求死,但很快又后悔,三十年来竭力求生

 

一些侦查过程中的缺陷等因素所致,让翻盘的可能性更大

 

尽管许多媒体在报道韩磊的一心求死时,用了“哭求”这样的字眼,不过从曝光的视频来看,韩磊的语气平静,情绪并不激动。乃至,一档新闻节目的主持人在看完视频后说,他在谈到这件事情的时候,居然是如此轻慢和随意的口吻(视频见第一部分)。的确,此前到底悔罪求死有几分真心并不好判断。如果是假意的话,推翻口供就更好理解,可为什么之前可能是假意呢?

 

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提到过一个数据,据有关调查显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认罪率(即供述率)高达近99%,几乎每案必有供述。而即使在有诉辩交易制度的英国,根据英国学者的研究,在刑事法院,作有罪答辩者中大约70%从刑事诉讼一开始就向警察承认有罪。究其原因,许多人都会思考他们是不是受到了外力的左右,被迫的。的确,在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没有被完全确立。尽管新刑诉法第50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通常被解读为赋予了被讯问人沉默权,但是有关专家认为这并不够,不足以遏制“刑讯逼供”。不过,一般越是在大城市,办案程序越规范。摔童案从一开始就万众瞩目,处于舆论中心,所以韩磊几乎没有可能遭受物理因素的压力。

 

但是,也存在另外的可能性。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唐兢在《死刑犯一般心理分析与监管对策要略》这篇论文中提到,“死刑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情节、手段往往也十分恶劣,死刑判决基本符合死刑犯对判决结果的‘心理预期’。但是,由于判决前有关办案单位在讯问中为了缓解其畏罪心理,突破其口供,往往强化了说服教育和劝导工作,或多或少都留下了不一定被判处死刑的‘心理空间’;同时,看守所在羁押管理中,为了稳定在押人员的思想情绪,在日常监管和心理疏导中也会使在押人员在判决前对不判处死刑‘心存侥幸’。死刑判决结果使死刑犯‘生’的梦想基本破灭,死亡的压力和紧迫感越来越临近。”当然,这也和人的抗压能力有关。国外的研究表明,在长时间的高压询问之下,被审问者会精神疲惫,继而顺从询问者的要求,以求尽快摆脱审问,脱离高压环境。而人的抗压能力差别很大,有的人一会儿就受不了了。而在我国,律师在审讯过程中的参与度有受限性,由于对法律的不理解或者畏惧,犯罪嫌疑人可能在审讯中说出一些不利于自己的言论,而后又后悔。

 

此外,当然还有罪犯内在的原因。比如为了亲情、友情、爱情乃至金钱,而“自愿”承担所有的罪责。可是如前文所述,真正到了死亡就在眼前的时候,往往出于本能的求生欲望而后悔,想办法求生。

 

翻供是被告人的权利,如果真有罪,也不能助被告逃脱,确实不能由此苛责被告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翻供,是被告人的权利。而如果之前的办案中存在程序上的不规范或者瑕疵,翻供也正好是对此的修正和遏制。即使被告翻供,只要有一条完整、客观、公正的证据链一样可以定案。韩磊的案子恰恰说明了这一点。不管是录像还是他人的证词都是有力证明。韩磊案发前后曾给李明指路;韩磊清楚记得案发过程;韩磊从正面摔死孩子;韩磊摔童动作连贯……这些都能够用证据来证明,串起了一条非常完整的证据链。所以,翻供的确也没有什么好诟病和担心的。它并不能助真正的罪犯逃脱惩罚。

 

更多人像王书金那样求生,先来看一个堪称荒唐的案例

 

在东莞发生过这样一起案子。2003年11月,周某、马某、黄某、刘某等人犯下抢劫杀人案(第一起抢劫杀人案)。结果一审,主犯周某、马某被判处死刑,其余二人被判处了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接下来的顺序如下:

 

第一次,马某上诉检举,案件被发回重审。理由是,还遗漏了周某、马某和另外一人此前犯下的一起抢劫杀人案(第二起抢劫杀人案)。最后,法院依然判处周某、马某死刑,而新被揭发的另外一人也被判处了相应的有期徒刑;

 

第二次,周某上诉检举,案件被发回重审。理由是,还遗漏了马某、黄某此前犯下的一起抢劫杀人案(第三起抢劫杀人案)。最后,周某因为被认定有重大立功行为,被改判了死缓,此次被检举的马某依然被维持了死刑立即执行判罚。

 

第三次,马某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定马某也存在立功行为。从而马某被改判了死缓。

 

总结一下,本案诉讼从2003年到2011年,经历了三次上诉,两次发回重审、两次改判,罪行从三宗增加到了五宗,致死的人数也从一人增加到了三人,但是主犯的刑罚却都从死刑立即执行改成了死缓。可谓诡异、荒唐。(本案例来自《中国检察官》刊发的《从死刑犯久判不决现象反思我国立功制度》)相比而言,王书金争取“立功”也就好理解了——如果玉米地案被认定是他干下的,那么,他的自首行为帮助纠正了一起社会影响巨大的冤案错案,有可能被认定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所以,不管王书金是不是真的良心发现,他希望借此立功并不假。

 

此案例背后,是许多死刑犯疯狂“立功”求免死的境况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立即与微微健康网联系。
分享到:
关键词: 摔童犯 摔童案 韩磊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