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是否罪大恶极?

viviok| 2013-09-26 10: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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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和城管冲突是我们社会的一个缩影。

 

小贩和城管易发生冲突,是社会共识

 

城管野蛮执法人所共知,城管打人事件常发生,城管殴打公民致死的案件也不在少数。与本案不无关系的是,死者之一的申凯曾经殴打过商贩,在滨河派出所有报案记录,2008年7月份,一卖雨伞女商贩的胳膊就被他打骨折了。

 

不要以为这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这些事实,在一个具体的案件里可能成为相关参与者的常识,或不言自明的社会认知。这些认知实已经深深嵌入行动者,成为行动者做出反应的理所当然的、无需思索的条件。比如,小贩一看到城管,就认为城管一定会没收自己的工具,如果不老实交出来,很可能就会被打;而城管一看到小贩,就想到小贩要跑,如果不没收东西、不动粗,就无法威慑小贩。

 

如果当时城管执法是文明的,为何众商贩一听“城管来了”便闻风丧胆、望风而逃?如果城管能够稍微顾及夏俊峰等人的尊严,给予最起码的尊重,张晶怎会跪地求饶。

 

弱者受到侮辱和损害,往往会做出两种选择,忍受(变得更弱势)和反抗(往往殊死一搏)。同时,弱者对财物损失的承受能力更弱,板车、煤气罐等工具被没收,意味着赖此为继的生活可能中断,他们更容易比普通人做出不理智的行为。

 

本案中,行政执法不是无可非议

 

夏俊峰案二审裁定书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纳辩护方“行政执法人员非法扣押上诉人物品”的说法。理由是:《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集贸市场、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厦或者台阶及其他设施”。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本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不存在非法扣押上诉人物品的问题。故对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实际上,这样的说法值得商榷。占道经营的确违法,但是取证却不需要扣留东西——也就是所谓的登记保存。要证明一个商贩占道,拍照是最好的方式,难道拉走一个煤气罐,反而更能证明一个商贩占道了?实践中,所谓登记保存已经脱离了“害怕证据灭失需要暂扣”的初衷,而成了城管变相没收财物、以达到恐吓小贩目的的手段。这样的执法,绝非无可挑剔。

 

结语:

 

死刑必须慎之又慎,人死不可复生,一旦有冤案发生,悔之晚矣。从夏案复核的时间上来看,足见慎重的程度,但即便如此慎重,也还是留下了一些疑问。更多相关文章,编辑推荐:网曝城管执法扒路人裤子 为制止其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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