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是否罪大恶极?

viviok| 2013-09-26 10:35:36
阅读()

夏俊峰母亲听闻噩耗后哭倒在床

 

夏俊峰案中,判决谈“罪大”清楚,提“恶极”模糊

 

“罪大”要求客观方面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恶极”要求主观方面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大(有前科)。

 

夏俊峰案一审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杀人犯罪,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二审裁定书里认为,“上诉人(夏俊峰)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致两名行政执法人员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如今,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夏俊峰)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在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审中,各级法院皆认定夏俊峰“罪大”,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为后果严重,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而各级法院对夏俊峰是否恶极则没有明确的说法。要判断是否恶极,有一些标准,如有预谋的比临时起意的恶极;无来由杀人的比激愤杀人的恶极;有前科作案的比无前科作案的恶极;动机卑劣的比动机单纯的恶极……。以之前发生在广东省遂溪县的局长杀副局长一案为例,一审、二审认为被告人杀害被害人是为了阻止副职接替职位,所以“动机卑劣”,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高院死刑复核时,认可了“被告人杀害被害人是为了阻止副职接替职位不符合常理”的申诉意见,去掉了“动机卑劣”的认定,最后此案改判死缓。

 

夏俊峰一案中,我们对夏俊峰杀人的动机至今不甚明了,对其是否恶极就不好判断。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立即与微微健康网联系。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