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3•01”事故调查:女司机坠桥亡非因救人

程程| 2015-03-18 1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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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及检验鉴定,事发后司机及乘客体内未检测出酒精、毒品、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住所及行李中未发现可疑物品,电脑和手机内未发现可疑信息,未发现有利用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作案动机,未发现事发前乘客有干扰司机正常驾驶的行为。

 

去年到深租房开网店

 

交警认定,杨某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50%以上(达95%),且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人进入、停留在禁止行人、非机动车进入的领航高架桥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其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无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杨某晰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深圳交警查明,肇事女司机杨某晰,女,24岁,陕西省三原县人。经查,其曾在重庆就读大学,毕业后在重庆工作,于2014年2月到深圳发展,事发前租住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经营网店。杨某晰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为2011年7月17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17年7月17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经查,无交通违法记录。同车乘客吴某某,男,31岁,重庆市丰都县人。经查,其现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公司工作,与杨某晰系男女朋友关系。吴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

 

后方车其实没按喇叭

 

交警还查明,肇事车辆为粤BA495Q号红色奔驰C200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杨某晰本人,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7月16日,初次登记车牌为浙GNS235,该车于2014年6月10日过户并转入深圳,又于2014年12月11日通过南山某二手车市场以人民币21万元的价格过户到杨某晰名下。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交强险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额12.2万元,保险有效期至2015年8月29日,未投保其他商业险。经检验鉴定,该车在事故发生前,未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该车过户至杨某晰名下后无交通违法记录。

 

“事发前道路交通流量正常,事故车辆后方无紧随车辆。经再次询问肇事车辆乘客,其表示事发前肇事车辆后方无人按喇叭,与之前提供情况不一致。经询问肇事车后方多名车辆司机,均表示没有按喇叭。”调查组负责人透露,女司机同车的男友曾表示后方车辆按喇叭导致女司机紧张,进而操作不当失控,调查组对此调查时,该男子承认撒谎,后方并无车辆按喇叭催促,其撒谎目的是想帮女司机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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