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患者遭受就业歧视最为严重

xiaoke| 2011-11-18 10: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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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的艾滋病就业歧视中,一个表面原因是,有关方面和决策者往往以行政规定来否定法律和法规。这是一个耐人深思的问题。

 

  例如,安庆教育局拒绝小吴的理由是,他们的公务员招考明确规定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经体检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然而安庆教育局所指的依据是2004年国务院和人社部联合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其中第十八条中规定“艾滋病,不合格”。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显然,前者是行政规定,而后者是国家法律。从法律的地位来看,后者重于前者,前者应服从于后者。

 

  从更大范围看,目前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相关的条款中,都对艾滋病患者都有明显的歧视条款,即规定不得录用HIV携带者和患者,这显然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悖的,是以下位法对抗上位法或以行政规定对抗法律。而且,这种不合法的对抗居然会通行无阻,说明社会对艾滋病的歧视非常之深。因此,现实中不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能得以实施,并且单位或个人即便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实施了歧视,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造成了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违法成本”很低的现象,或者说人们根本认识不到这种歧视是违法。

 

  资料链接:

 

  目前尚无预防艾滋病的有效疫苗,因此最重要的是采取预防措施。其方法是:

 

  ①坚持洁身自爱,不卖淫、嫖娼,避免婚前、婚外性行为。

 

  ②严禁吸毒,不与他人共用注射器。

 

  ③不要擅自输血和使用血制品,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

 

  ④不要借用或共用牙刷、剃须刀、刮脸刀等个人用品。

 

  ⑤受艾滋病感染的妇女避免怀孕、哺乳。

 

  ⑥使用避孕套是性生活中最有效的预防性病和艾滋病的措施之一。

 

  ⑦要避免直接与艾滋病患者的血液、精液、乳汁和尿液接触,切断其传播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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