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被老师怀疑偷钱 为证清白留字跳楼

柒零| 2015-06-09 1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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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校方:处理无不妥老师符合资格

 

校方认为,发生失窃事件后,学校从保护学生的角度出发没有报警,并无不妥。班主任王老师在4月24日当晚与小明谈话的内容,并不必然会导致小明跳楼受伤,小明受伤事件与班主任的谈话没有因果关系,小明要求校方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家长质疑年轻的王老师的经验能力问题,校方介绍说,王老师大学本科学历毕业,取得了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并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语文中学二级教师资格证,完全符合初中教师的任职要求。校方又拿出了多年来的“容桂中学德育会议记录”,以证明校方经常开展班主任的素质教育,要求班主任以老带新、结对子。

 

法官判决

 

老师处理失窃不当学生跳楼存在过错

 

顺德法院法官分析案情后,对校方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了分析:结合走廊的防护栏杆的高度、校方提供的种种资料看来,校方在教学设施的硬件设计上、在对学生及教师的日常教育及管理上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上,在教师选任录用上,均没有过错。

 

然而法官认为,在失窃事件的调查与处置上,校方存在一定过错。“初中生心智已逐渐成熟,有了独立思考能力,同时,初中生正处于青春期,容易产生叛逆心理,对初中生的沟通和教育应采取适当的技巧与方法。”法官称,由小明事发前书写的纸条可以看出,班主任王某在班级发生失窃事件后,对小明的询问和谈话未能顾及学生的心理感受,方法失当,给小明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压力。

 

法官认为,王老师在调查失窃事件时的不当方式方法是事件发生的诱因,在发现小明情绪激动时的错误处置方式也未能有效防范事件的发生,是事件发生的次要原因,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事件发生于王老师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依法应由其工作单位即容桂中学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校方在事件中的责任,法官认为:事发时小明已年满14周岁,心智逐渐成熟,具备相应的处事判断力,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小明应当可以预见自己从三楼跳下的后果,但却主动追求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原告小明、被告容桂中学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小明自行承担70%的损害后果,由校方承担30%的损害后果;此外,容桂中学无需在报纸上公开道歉。

 

昨日记者获悉,尽管家长对一审判决不满,但上诉至佛山中院后也同样被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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