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老公给不起“性福” 妻子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柒零| 2015-05-16 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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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没有“性福”,有权离婚

 

家事法庭法官说,这对夫妻经过生殖技术的辅助,已共同生育一个孩子。另外,妻子说丈夫“有问题”,导致生育困难,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更重要的是,被告承诺要以家庭为重,履行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抚育未成年女儿。再加上原告要求离婚的证据不足,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官也说,夫妻一方没有性能力,是可以成为离婚理由的。因为,性生活也是夫妻生活重要的一部分。如果女方觉得没有“性福”,是有权提出离婚的。除非夫妻双方都能接受无性婚姻,否则,一方对没有性生活不满,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夫妻感情破裂是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专家说法

 

哪些情形,可以离婚?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例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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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性生活 离婚 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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