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学生为争房产投毒杀奶奶 被5岁男童误食身亡
在法庭上,潘某低声认罪。
对于如何投毒的问题,潘某说小时候在电视上了解过,后来通过百度百科查询的。“人饮用零点几克中毒,3克以上致人死亡。我当时随手抓的,大概掂量了一下,应该有20克左右。”
潘某说,他知道人体吸收超过3克亚硝酸钠就会出现身体不适甚至死亡,“我当时去买了500g的亚硝酸钠,跟人说我把学校实验室的亚硝酸钠打翻了,买回去赔给学校。我还买了针管、酒精等物品。”
看过电视节目认为后奶奶要争房产
据潘某供述,他与奶奶表面上没有矛盾,“但心里有,在平日的生活中,奶奶总给我一种不舒服甚至反感的感觉。”
他说当时他没让母亲去扔掉露露,而是母亲自己要扔的,她以为露露本身有问题。“奶奶曾经问过她,我喝后有没有不舒服,我妈说没有,当时我没太在意。”
潘某表示,奶奶将饮料还回来后,他没再动念头去害她。他说自己跟父母说过,这箱露露是坏的不能喝。“我爷爷只喝酒,从来不喝露露,因此家里人不会受影响。我跟我妈说,这箱露露是在小店买的,因为便宜,没想到坏了,我妈对此深信不疑。”
潘某母亲证言称,她怕潘某奶奶不高兴,就把最后的几盒露露扔到旁边单元楼的垃圾桶内,而不是自己家楼下的垃圾桶。
潘某称,他只知道房子是爷爷的,但没见过房产证。对于“为什么会认为奶奶要争房产”的问题,潘某说,他心里这样认为,因为他在电视上看过类似的节目。“希望有一个独立的空间。”
对于爷爷和奶奶何时再婚,他表示不清楚。
延伸采访
更改罪名
因其未危害公共安全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肖中华告诉《法制晚报》记者,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对潘某逮捕和起诉罪名发生变化,说明检方在判断其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这一问题上有变化。”
潘某母亲代为抛弃了饮料致人死亡,但其不知情不存在过失,属于“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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