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养老不能都推给社会 当以“孝道”为底色
“一直以来,我国推行的都是家庭养老模式:居家养老为主,社区照料为辅,机构养老为补充。更为重要的是,传统儒家的家价值仍旧是我国社会中的主流价值,“百善孝为先”的观念深入人心。因此居家养老模式也可以理解为政府对过去几十年民间习惯的总结和承认,不可能把养老责任全部推给社会。”
社会结构逐渐老龄化,给养老问题提出新的挑战:一方面,社会资源有限,社会养老难挑重任,而独生子女养老负担重、“小老人养老老人”等新问题又切实摆在眼前;在当代人心目中,传统孝道的价值在市场逻辑等因素之下悄然变化,社会政策与孝道观念不能相互照应。在养老议题上,社会政策与孝道观念需要相互补充、应对已出现和未来将会出现的各种难题。
◎文/张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进入2014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亿,这一数字约等于整个欧盟的人口总和、美国人口的三分之二。除了计划生育之外,老年人口的生存与保障问题业已成为最受关注的社会话题。当然,这一问题不唯我国所独有,走在现代化前列的发达国家很早就遭遇到此类难题,然论及人口规模与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程度,根本无法找到可供直接借鉴的制度模型。回顾过去三十多年经济建设,常为外国观察者好奇的是,在一个频繁变革、社会保障严重不足的国家里,经济是如何顺利起飞的。考量各种因素,中国独有的儒家文化无疑于此过程中居功至伟,由于总体上每个家庭内都能遵循孝道,故极大地缓解了政府财政不足的压力,但与此同时,传统的家庭结构与社会结构几近瓦解。想要再如过去那样依靠大家庭养老,未来变得难度巨大,这使得我国养老保障面临了新的课题,究竟是沿着西方现代化的道路,采取西方的国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模式,还是回归传统,保卫家庭,通过弘扬孝道解决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养老责任不可能全部推给社会
现代以来,整个世界都主动或被动地采纳了民族国家模式。每个民族国家就像一个大家庭,家政成为国政。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元,发展国民经济成为每个民族国家的主要任务。然而,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国民经济模式决定了民族国家的稳定性和长久性。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国家与社会严格两分,国家只能眼睁睁看着社会财富两极分化,阶级矛盾尖锐对立,却由于“守夜人”的法律角色限制而徒唤奈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率先在宪法里规定了社会经济权,标志着国家不再满足于消极的角色,对于社会财富分配开始采取积极的立场。于是,社会福利成为克服工业化和自由商品经济的救星,行政权力急剧膨胀,国家全面介入到经济生产和民众的日常生活当中。然而,国家权力的扩张并不是一件令人放心的事情,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凡有权力的地方便难免滋生腐败。国家权力越大,覆盖面越广,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多。为此,凡推行社会国的欧洲国家都同时力求成为法治国家,因为这样一来就可以既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同时国家还能担负起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的职能。
表面看来,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堪称完美。而且,在一定历史时期,此种社会法治国家模式成功运行多年。可是,花无百日红,美好的事物往往凝聚着极高的成本,社会国家模式尤其如此。一方面,国家全面负担起整个社会的福利,包括养老,很多人就会不自觉地躺在社会国家的温柔乡里,懈于劳动和思考,社会慢慢失去竞争能力,作为独立经济单元的民族国家在国际上失去竞争力,囊中开始羞涩;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每扩张一步,监督性权力就扩张一步,公共财政负担就会加剧,税负越来越重。国家机构臃肿不堪,社会失去活力,现实中大量的欧洲国家开始寅吃卯粮,最终走向国家破产。就连德国这样一贯勤奋的民族国家,经历了二战后的空前经济繁荣,国民生产总值全球前三,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社会法治国,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改革弊端丛生的社会国制度就成为朝野的共识。德国前总理施罗德正是因为推行社会福利改革而提前下台,若非及时改革,德国也无法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一枝独秀。
相比起来,无论在领土还是人口数量上,我国远非任何一个欧洲国家可以比拟。特别是,我们既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均衡经济状态,还有近七倍于它们的人口需要养活。即便虚心学习西方,照搬西方的社会福利国模式也从未能有效落实过。因此,尽管人文理论界对于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具有极大偏好,但政策实践者仍旧秉持了一种独立思考,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美德。一直以来,我国推行的并非社会国家模式下的公共机构养老模式,而是家庭养老模式:居家养老为主,社区照料为辅,机构养老为补充。实践证明,公共机构养老有很多弊端,如追求盈利优先于照顾老人,老人得不到精神的慰藉。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有着深厚基督教传统的西方各国,传统儒家的家价值仍旧是我国社会中的主流价值,如“人之行,莫大于孝”、“百善孝为先”的观念深入人心。故在大多人看来,将老人放入公共机构养老有违孝道。换言之,此种居家养老模式也可以理解为我国政府对过去几十年民间习惯的总结和承认。
古今中外皆重视“家”之价值
肯定有人会说,传统儒家道德和时代潮流太不相符了,传统道德,特别是家价值和孝道即便不是封建腐朽的,也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更是对个体自由的侵犯,还会损及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这个问题提得不可谓不好,但关键是,内含孝道的家价值是一种政治上和法律上可与个体自由相并列的、必须考量的价值吗?
一般来说,现代法治精神无非强调两点:一切国家权力来自人民(民主),以及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人权)不可侵犯。这么看来,法治国家只要保护好人民主权的民主价值和个体自由的人权价值就可以了,似乎和家以及孝道不沾边。可是,只要我们重新打量一下民主价值和人权价值背后所预设的“人”之形象就会豁然开朗。无论是政治参与还是意志自治,都是理性成熟之人的事情,而理性成熟只是截取了人生命的一小段。换言之,这两种价值固好,却是片面的,完整的人是一个从生到死的存在历程。理论界过于强调这两个价值,特别是个体自由,使得我国法治设计看到的不是具有完整尺度的人。实际上,恰是我们所倚重的西方,在因过于强调个体自治而使得社会结构畸形、大众生活导致虚无之后,已然迷途知返。无论是存在主义哲学,还是后现代思潮,都可视为历尽劫波之后的亡羊补牢之举。倒是我们却仍旧义无反顾地飞蛾扑火,似乎非得壮烈一次,无法修成正果。
话说回来,即便个体自由只是截取人之片断,凭什么就能说,内含孝道的家价值可以独立成为政法世界中的核心价值。通常认为,西方是个体本位的,而中国则是家本位的。然而,是否果真如此呢?其实不然。如亚里士多德就充分意识到了家的重要性。在《政治学》中,他认为,完整的家的内涵应该包括三重关系:(养家的)家政、(夫妻的)契约与(父子的)亲情。因此,与其说西方思想中没有家的观念,不如说,他们主要是用契约关系构建出家的观念。不是政治中没有家价值,而是家价值就是契约价值。
亚氏的家定义对中国同样有效,只是我们另有侧重而已。早在春秋时期,孔子从周礼中证道,参悟出家乃伦理之源。虽然家内必然要有长幼尊卑的等级序列,但是通过家的孝悌亲尊等伦理法则可以化解此种等级之严苛。如此推理,家的伦理法则亦可化解专制统治之戾气,到了孟子,家伦理法则衍化成一套政治上的民本思想,一方面君民虽是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另一方面却是民贵君轻,君主要仁政爱民。因此,中国文化是从伦理角度看家,家价值是仁爱孝悌的伦理价值。所谓的中西在个体与家上的分途,说白了还是一种表象之见,家作为一种政治单位,任何文化的政治思考都无法回避。中西的殊途不在于家与个体,而在于对家的理解各有侧重。关键处在于,以契约观家,家仍是契约,难免主奴之弊,以伦理观家,家方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