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月亮“致癌门” 增白剂标准成关键
小圈子订立标准
据了解,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的《QB/T2953-2008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属于轻工行业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由全国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标准的起草单位为: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上海合丽亚日化技术有限公司、沈阳新纪化学有限公司、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上海裕隆化工有限公司。
“标准的6家起草单位中,有4家企业以生产荧光增白剂、洗衣液增白剂为主营业务,而蓝月亮公司又与该标准组织起草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最为关键的是,该标准里面压根就没有提及荧光增白剂的风险评估结果、安全用量、风险及警示标示办法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王海曾在相关诉讼中指出,该行业标准的制定及实施距今仅数年,由此完全可证实,在洗涤剂中添加“荧光增白剂”的安全问题尚未经长期的研究与实践。
王海事后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还表示,国内现有荧光增白剂的论文大都系荧光增白剂行业所作。在国外,除洗涤剂行业外,医生、消费者组织普遍认为荧光增白剂系致癌物或者潜在致癌物质。另外,吸烟致癌的研究历经数十年才得出确定性结论,而目前国内外均没有对荧光增白剂进行十年以上连续微量使用的毒理性研究,长时间微量使用的风险尚不完全确定。
“一直以来,许许多多的产品标准被少数专家、龙头企业所把持,已成为标准制定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而另一方面,消费者的参与权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杭州市民张仁广告诉导报记者,相关产品标准的制定,尤其是涉及大众生活的各种产品的标准的制定,消费者理应享有参与权与话语权。
“事实上,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公众参与标准的制定,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舒军律师通过导报维权QQ(541845077)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中规定,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组织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起草。标准化技术归口院所审查行业标准时,应组织有代表性的生产、用户、科研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指出,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及消费者等。
导报记者了解到,现实中,相关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几乎没有消费者的身影。而实际的参与者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以《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为例,该标准由全国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下称标委会)起草、制定,而标委会与代言行业利益的行业协会的关系甚为密切。公开资料显示,标委会第一届主任委员由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名誉理事长担任,第二届主任委员由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理事长担任。
《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起草单位,除了4家行业内的企业外,另一家单位“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又与标委会的关系非同一般。标委会秘书处即设立于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的相关专业委员会也依托于该院。
消费者话语权缺失
通过与标委会秘书处的联系,导报记者获悉,尽管标委会认同消费者应当参与其中,但是受到这样那样的条件所限,《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制定过程中,实际上并没有用户、消费者的参与。
与导报记者的沟通中,秘书处的一位人士先是对消费者代表的定义提出了疑问。他认为,人人都是消费者,该标委会不仅有来自生产企业的,也有来自研究院所、大专院校的代表,以及主管部门、政府机构的人员,他们都是消费者,因而该标准的制定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