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在何方——精神病人的生存思考

jswei69| 2011-09-16 15: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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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对一些罪大恶极、民愤极强的杀人恶魔是否在侦查起诉、审判定罪前先进行客观的、科学的、生物医学意义上而非社会学意义上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一直是一个耐人寻味的话题。不管是依法还是按理来说,对这部分有人格缺陷的杀人犯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应该是个前置的、必需的程序,这既是对死难者负责,同时也是赋予一个加害人是否要承担罪责以及承担多少罪责的权利保障。

  

  然而有些人一旦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很多时候都是无罪释放的。不管是谁,只要还是人,在杀人时总是会情绪波动的。而情绪波动被我国的精神病司法鉴定者认为是患精神病的依据之一。

  

  这是多么可笑的精神鉴定,然而,在司法精神鉴定中却是屡试不爽的招式,而这样的结果导致了一大批的腐败人员的诞生。自己儿子杀人了,只要交点钱或者有点关系,就可以被定义为精神病患者,就可以杀人不犯法!

  

  而就算进到精神病院了,出来与否也不过是医生一句话的事。因此,在我国,很多有背景的杀人犯,往往都是以精神病患者身份无罪释放,即使被押解到精神病院,也是到里面转几圈就出来的。

  

  因此,曾经被称为“有进无出”精神病院一到这些人那里,都是畅通无阻的。而且他们一旦出来了,过得还是那么的潇洒。

  

  正因为有这样的乱象,根据媒体的报道,现在很多人在犯罪的时候都在申请自己就是精神病患者!

  

  这是多么可笑而荒唐的事情!

  

  然而,有些人想进去,有些人却是想出来却不敢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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