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四家医院治疗不愈而亡 法院判医院赔40万

柒零| 2015-01-08 2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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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3日,王某因医治无效死亡。

 

王某家属认为,甲、乙、丙、丁四家医院在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2万余元,其中甲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三家医院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司法鉴定,乙丙丁三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但与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甲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系次要因素,与死亡后果有诱发或促进作用,故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甲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解析称,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治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本案中,经司法鉴定确认,乙、丙、丁三家医院虽存在对王某双肺纤维肉瘤漏诊,但该漏诊受限于现有医疗水平,且与王某的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故上述三家医院对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甲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为王某左腘窝囊肿术后感染迁延不愈并致后续治疗的次要因素,与王某死亡后果有诱发或促进作用,故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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