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术后死亡 医院有过失但非医疗事故
近年来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及诉讼案件日趋增加,伴随而来的就是医疗赔偿问题。那么,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缺陷,但并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应该对非医疗事故负责呢?
事发
手术后四个月死亡
1996年,25岁的山东定陶人郑军与老乡孔祥兰喜结连理。婚后,孔祥兰分别于1999年和2005年生下一女、一子。2005年,夫妻俩来到广东中山工作,其间,孔祥兰所患的三叉神经痛偶有发作。2005年3月,孔祥兰再次发病,通过熟人介绍,郑军将她送往广州南方医院治疗。
病历等相关资料显示,孔祥兰因反复发作性右侧颌面部剧痛两年,影响谈话及进食,2005年3月入住南方医院被诊断为三叉神经痛。经检查,“认为手术治疗指征正确,且无手术禁忌症,告知家属手术情况及风险,家属表示理解并签字同意手术”。
3月18日中午2时30分,手术“操作顺利”,当晚6时多,孔祥兰“神志仍清醒”。次日早上8时30分,孔祥兰出现“神志差、呼之不应”的症状,9时10分经头颅CT检查后,于10时10分紧急进行开颅减压手术。
病历资料记载,“术后患者自主呼吸停止,经反复使用呼吸兴奋剂等对症处理未见恢复,即采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其间,使用大量药物及各种方法综合治疗,并经多次全科讨论和院内会诊及对症治疗后,患者仍处于深昏迷状态,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共139天。”
2005年8月6日晚,孔祥兰经抢救无效死亡,时年35岁。
争议
病历有没有被篡改
因对治疗过程不满及存疑,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郑军等死者家属将南方医院告上了法庭。
郑军在诉状中写道,孔祥兰所患三叉神经痛并非不治之症,但院方不负责任,致使病情恶化而死亡。“在第一次手术后,医院不仅没有将患者送往ICU观察,而且还把病人交给没有医生资格的人诊治”,“值班医生尹某的执业地不是南方医院,属于非法行医”。
令郑军感到不满的还有病历,“医院提供给医学会的病历存在多处篡改”。他说,本案提交法院的病历有3个版本,且3个版本病历记录的内容、版式均不同,其中医院提交的病历原件中病程记录第67页“死亡小结”与医院复印给患者家属的“死亡小结”排列位置和版式完全不同。
对此,医院答辩称,患者家属手术前签署了手术同意书,院方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对于病历,医院的住院病人采用电子病历记录病情,医生、护士在病历归档前,按照医疗、护理文书书写、检审、归档的要求,对某些打印质量差、文字不清的页面按原始内容进行重新打印、手工签名、补签名,以完善病历,这恰是医护人员遵循医疗工作常规的表现,孔祥兰病历的所谓“原件版”和“复印版”,实质内容完全一致,“只是排版形式不同”。
院方指出,南方医院是综合性教学医院,可以接收各专业医生进修学习和工作。院方提供了尹某的医师职业证书、进修学习证书和南方医院的学籍登记卡,说明尹某是进修学习的医生。
院方多次强调,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实,孔祥兰治疗后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