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术后死亡 医院有过失但非医疗事故
鉴定
不属事故但有缺陷
事发当年11月,受广州市卫生局委托,广州市医学会7人专家组就孔祥兰之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并于2006年1月5日给出了鉴定结论。专家组认为,院方对患者三叉神经痛的诊断正确,麻醉及手术过程按医疗规定程序进行,患者手术后产生了并发症。专家组还认为,没有发现院方的医疗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规范或处理常规,没有医疗过失行为,患方所诉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专家组同时认为,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术后当天对病情的观察欠细致、患者手术后最好放在ICU观察治疗。
对这一鉴定结论,郑军等家属表示不信服。随后,广州市卫生局又委托广东省医学会进行鉴定。2006年6月21日,广东省医学会作出鉴定,也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
该鉴定同时指出了医院存在的不足:“观察不够细致,病人在手术后出现明显的头痛和呕吐后,应想到颅压增高的可能性,如及时CT检查可能会有帮助;在减压手术中减压不够充分,如打开环椎,效果可能会好一些。”
一审
“严重过失”担责七成
2011年8月6日,广州白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对于病历的真实性问题,法院称,郑军等家属虽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不申请文检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在此之下,医院提交的病案材料可以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处理医患纠纷的依据。
法院指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确认,国内外迄今尚不能完全避免三叉神经减压手术后死亡。但即使手术后存在不能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也不能作为医疗机构绝对免责的事由。在判断医方是否应对并发症的发生承担责任时,还应看其是否对并发症的发生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根据判决书,患者在三叉神经减压手术后,院方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严重过失。因此,院方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情确定院方对孔祥兰的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死者家属63.959121万元。
但郑军及院方在判决后都提起了上诉,今年5月23日,广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法庭上,医院称,鉴定结果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该院在患者病情恶化后也采取了系列抢救措施,一审判决称“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严重过失”认定错误;郑军等家属则认为,孔祥兰死亡完全由医院的重大过错造成,医院应担责100%,一审认定的责任太轻,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赔164万余元。双方就此又争论起来……
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