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放开”尤其要建立四项制度
2014年11月26日,发改委下发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从2015年1月1日起,2700余种国家定价药品有望实现市场化定价。药价放开是利企业、惠民生的大好事,如何把药价放开这件好事做实,让企业和人民群众得到最大实惠呢?必须从“立规定、建制度”上精准发力,尤其要建立四项制度。
第一,建立药品价格监测制度。药品放开后,价格容易受市场波动,政府部门必须建立药品价格监测制度,应着重监测和发布公立医院和社会零售药店的销售价格。这既可以让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并掌控药品市场价格动态,以提前制定应变之策,防止价格异常波动;同时,通过药品价格监测和发布,可以引导消费者有比较、有选择地购买,避免消费盲目性,通过信息手段调控药品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
第二,完善药品招标采购制度。在现行政府主导的药品招标制度下,无论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定价的药品,公立医院与药品企业都无法按照市场规律自由议价,公立医院药品价格由政府集中招标确定。所以说,要实现药品价格真正市场化,改革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制度势在必行。特别要废除“双信封”最低价中标的原则,这是十分必要的。按照谁使用、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给医疗机构采购的权利,要把采药权归还给医疗机构,让招标的自主权和招标“红利”真正由公立医院享受,以提高医院降价的内动力。
第三,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偏低制度。目前以药养医的困局依然未破,“乱开药、大处方、天价药”最为患者所诟病,医疗费用中,药品费用所占比重很高是不争的事实。在以药养医机制驱动下,药品价格越高,回扣空间越大,销量也就越好。因此,有序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是当务之急,应通过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健全医院的医疗价格补偿机制,应鼓励医院通过提升技术来增加收入,而不是简单的靠“涨价格”、“大处方”来提高效益。
第四,强化市场监管制度。有关监管部门在药价全面放开的情况下,不但不能放松思想,反而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特别是在全面放开药品价格,使药品的定价权真正回归市场后,有关部门不应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想法。相反,相关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强化对药品市场的价格监管,依法加大对囤积居奇、串通投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等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既为药品企业公平竞争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也让改革红利更多惠及人民群众,以期实现国家药价改革的初衷。
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有利于市场在药品价格形成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也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减少行政干预和权力寻租,防止权力腐败。
相关新闻推荐:发改委问计药改方案 2015取消政府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