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威胁公共安全 专家提议吸毒入罪

vivi03| 2013-06-19 11: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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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可考虑吸毒入罪保护公共秩序

 

昨日的集中宣判结束后,广州中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尽管广州市政法机关一直以来对毒品犯罪保持严打态势,但毒品犯罪仍然高发。并且因吸食毒品致幻所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近年来也有多发的趋势,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刑事犯罪。这次集中宣判此类刑事犯罪案件,就是为了向社会昭示吸食毒品和毒品犯罪对个人和家庭,以及对社会公众所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广大群众要“珍爱生命、珍爱家庭、远离毒品”,在全社会营造“自觉抵制毒品,严厉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的社会氛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王法官认为,许多辩护人在吸毒案件中做了无罪或罪轻辩护,理由多是认为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存在精神障碍,属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是我国刑法对于醉酒犯罪和吸毒犯罪均没有特别规定,不能参照精神病患者予以从轻处罚。

 

广东省法学会专家介绍,醉酒驾驶原来只是违法行为,它产生的交通事故以前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但这两个罪名都是一种事后的行为,不能起到刑法的事前预防作用。而危险驾驶罪就解决了这一问题。同理,吸毒行为也属于典型的危险犯,应当考虑单独入罪,以起到更好的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作用。因此,专家们建议目前我国可以讨论是否应当借鉴国外的“吸毒罪”,对吸食、注射毒品情节严重的、或者聚众吸毒的,以犯罪论处。

 

据了解,吸毒行为在世界各国被以各种方式禁止,有的国家已将吸毒行为犯罪化,比如新加坡对吸毒人员要处以监禁和鞭刑。近年来香港政府也对“药驾”加大了打击力度。去年,香港打击毒驾药驾新条例正式生效,不论是否造成了后果,警方若怀疑驾驶者吸毒或服药致影响驾驶,有权要求即场测试。按照新条例,药驾最高刑罚为监禁3年及罚款2.5万港元。

 

医学专家:瘾君子反社会心理有多种因素

 

海南医学院刘玉梅教授长期研究瘾君子的行为认为,吸食毒品者和贩毒者存在反社会意识。当毒品犯罪者出现犯罪决定以后,这种反社会性还会进一步加强,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意志则极为坚定。

 

此外,毒品犯罪者存在扭曲的道德观,突出表现为对金钱的追求和享乐上,全然不顾由于自己的毒品犯罪行为给家庭,给整个社会环境造成的巨大危害性。许多吸食者还存在对法律的无知,甚至是扭曲的认识。经济、文化落后,教育水平低等因素使其对自己的毒品犯罪后果认识不清。

 

刘玉梅认为,吸毒者不只是一个躯体依赖性问题,它还是一个生理、心理、社会的综合问题。吸毒者的康复治疗要从综合因素考虑,不能沿用旧的强制模式,应在药物治疗的基础上,融合心理辅导和社会管教,使吸毒者在几个月后,其适应能力、交往能力、活动能力、劳动能力等方面的社会功能得到改善,并且能有一个较好的应对毒品诱惑的心理能力。

 

法学专家也认为,往深处探究,吸毒行为背后有着深层的社会原因、文化原因。与毒品的较量,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微微网健康新闻编后语:毒品不仅侵蚀着我们的身体健康,还吞噬着我们的灵魂,因此,我们应该远离毒品,保护我们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同时,也是为公共安全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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