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威胁公共安全 专家提议吸毒入罪

vivi03| 2013-06-19 11: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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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吸毒人员一般先要实行强制戒除,经强制戒除后又复吸的,还要送去劳动教养,在劳教中继续戒除,然而这些都不属于刑事处罚。近段时间,瘾君子吸毒至幻,做出各种威胁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为此,专家提议,将吸毒纳入犯罪,从而加强社会安全治理,保护我们的健康安全。

 

 

广州市中院法官介绍,近年来,广州地区因吸毒引发的刑事犯罪有递增的趋势,案件伤害的不只是瘾君子个人,瘾君子频频做出反社会的极端行为,使越来越多无辜的人和大量社会资源为其疯狂埋单。

 

“如今醉酒驾车已经列为犯罪,吸毒是否也可参照其法学原理,予以更严厉的处罚。”广东省法学会专家认为,刑法修订后新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其主要论据就在于酒精会让人进入精神障碍状态,而这种状态又是自由行为积极追求的结果。吸毒和醉酒驾驶有很大的共同之处,而吸毒造成的狂乱精神状态甚至更有过之。因此,吸毒行为可以作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广州法官:吸毒引发刑事犯罪有递增趋势

 

2012年10月24日22时许,郝石平吸食冰毒后,携带两瓶汽油及一把菜刀乘出租车。行至东风中路中山纪念堂门前路段时,郝拿出汽油瓶要求司机将横在马路中间。民警到场后,郝石平将汽油倒在身上并拿出打火机扬言要点火,后被赶来的特警抓获。越秀区法院认为郝石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4月始,被告人廖平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认为自己被跟踪。同年6月6日12时许,廖平途经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南街77号华丰餐厅时,认为该餐厅人员跟踪他,遂从该餐厅厨房拿出一个煤气罐,手持打火机,扬言点燃煤气罐制造爆炸。后民警到场将廖平制服并抓获归案。天河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昨天上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伍仙湖吸毒后绑架幼童一案作出宣判。2011年11月10日17时许,伍吸食毒品后在天河区车陂丽江新村东闸口大街南一巷87号门口,手持刀片挟持贺某(5岁)为人质。后警方趁其松懈之机,上前将其制服并解救出贺某。法院审理认为伍仙湖构成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昨日上午,广州市中院组织天河、越秀、荔湾、南沙4个基层法院,对一批因吸食毒品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两级法院共宣判7案7人,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纵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广州市中院法官介绍,近年来广州地区因吸毒引发的刑事犯罪有递增的趋势,案件伤害的不只是瘾君子个人,其频频做出反社会的极端行为,也使越来越多无辜的人和大量社会资源为其疯狂埋单。

 

另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有133.5万人,七成是青少年。近年来,滥用新型毒品的问题更加突出,全国有22个省份新型毒品缴获量超过海洛因,全国吸毒人员总体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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