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27年后出台有效防被精神病
一审后,司法部提出,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社会管理职能,精神障碍的鉴定活动既不是司法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不能将鉴定程序作为决定强制收治的替代程序。
今年8月,草案二审稿对“两种复诊”、“两次鉴定”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介绍,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疗,在监护人同意住院的情况下如果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时间长、成本也高,对患者不利。
针对各方意见,二审稿将“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改为“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删去了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以及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或监护人对需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如果患者在再次诊断、鉴定后还有异议怎么办?精神卫生法增加了司法救济条款: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患者权益:人格财产隐私受保护,有通讯会见权
“厕所就是冲凉房,没有窗帘,女病人洗澡可以被任意观看……”这是邹宜均在日记中描述的2006年10月在中山埠湖医院住院的环境。精神卫生法实施后,患者的人格尊严、隐私权将获得更多保护。
草案从一审稿起,便在总则第四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保护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款受到公众欢迎。
一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网上征求到2868条公众意见,其中一条意见是:增加规定“患者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一审期间,龚学平委员也建议增加“患者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比如,实践中曾发生过患者财产被转移的案例。2011年11月,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被精神病”案宣判,法院认定医院误诊,赔偿何锦荣3万元抚慰金。据报道,在何锦荣被强制收治的30天里,其妻已将家中全部现金财物、公司的部分财产转移。
这些意见被采纳,一审稿第四条中的“人身安全”被修改为“人身和财产安全”。与此同时,该条的“隐私保护”被细化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护;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此外,针对通讯、会见,精神卫生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保障措施:政府加大投入,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水平
据悉,我国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为1600万人,而截至2010年底,全国仅有此类医疗机构1468家,精神科医师约2万名。显示精神障碍防治康复能力严重不足。
同时,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亦严重偏低。据北京市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介绍,目前该院医护人员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该标准还是北京市1985年制定的,财政和医院各承担15元。
为解决保障问题,精神卫生法专章规定“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培训,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精神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职业保护,提高其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津贴。
精神卫生法酝酿27年后出台,以自愿为原则,有效防止“被精神病”。对精神病患的关注,就是对市民健康的关注,避免“被精神病患”以及精神病患伤害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