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27年后出台有效防被精神病
近日,我国在精神病患收治问题上十分关注。我国精神卫生法酝酿27年后出台,可有效防止“被精神病”。既防“不该治而治”,也防“该治不治”。
“赞成142票,反对1票,弃权2票。”10月26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下称精神卫生法)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自1985年启动立法至今,精神卫生法的酝酿历经27年。三次审议中,“强制收治”的内容都备受关注。精神卫生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强制收治:自愿为原则,强制为例外
“刚开始以为被绑架了。”2006年10月,广州女孩邹宜均在与家人扫墓途中,被人强行从车中拉下。事后她方知,自己被家人认为有精神病,被强行送去治疗3个月。邹宜均出院后,将广州白云心理医院、中山埠湖医院和家人告上法庭。
此类“被精神病”的例子近年来屡见报端,引起公众强烈质疑。对此,2011年10月,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作精神卫生法草案一审稿说明时表示,“被精神病”的根源在于“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
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治”程序,立法予以重点关注。
关于送诊,草案三次审议稿均有规定,精神卫生法最终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将其送诊;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送诊;疑似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有这方面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将其送诊。
诊断程序方面,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该法明确强调,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条件是:已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危险的;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对前者,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住院治疗;对后者,如患者或监护人不同意住院,可要求再次诊断和委托医学鉴定,如再次诊断结论或鉴定报告表明仍需住院,而监护人阻碍或患者擅自脱离住院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实施住院治疗。
精神卫生法还关注了“应该收治”的情形: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诊断;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拒绝为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属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被收治’,这是当前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审议期间,南振中委员表示,上述有关条文有助于解决这两大问题。
委托鉴定:属医疗鉴定,可司法救济
一审时,陈竺表示,为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
“两种复诊制度”,即因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而需要强制收治的,不同意住院的患者(此时其近亲属同意)可要求复诊;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强制收治的,不同意住院的患者或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三审稿改为“监护人”)可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复诊。
“两次鉴定制度”,即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另外指定鉴定人重新鉴定。
“引入司法鉴定机构作第三方鉴定,是利用现有力量、突出专业性,提供一种专业的救济渠道。”国务院法制办的杨金宇曾这样解释起草初衷。
鉴定的性质一审期间引起争议。“不应把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的决定。”一审时,刘振伟、刘德培等委员提出。马福海委员则建议,由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医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专家组成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