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驴友在登山途中中暑而死 组织者被赔2万
而被告方认为,陈某不是活动的组织者,此次活动是所有驴友相约而发生的。“有几个驴友特别想去四明山,就自发去了。”律师还提交了一份报账单,证明本次出行的费用是11人自费。“原告在诉状上说被告以收取费用盈利为目的,其实我们没有收费。”
被告方认为,事故不是由陈某直接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应当由死者自己承担。对于死者的死因,被告方认为死者死于热衰竭是因为体胖和缺水。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活动的招募帖发布在陈某俱乐部的微信平台上,且招募帖上明确本次活动费用汇款至陈某银行或者支付宝账号,并且汇款后通知陈某。此外,俱乐部有固定的地点、网站以及非常频繁的发帖召集户外活动,虽不是经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或企业,但是根据本案事实可以认定该俱乐部是以陈某为核心的主要成员相对固定的组织,陈某作为核心成员应当享有并承担俱乐部的权利与义务。
但法院同时认为,本次活动虽然由俱乐部发起组织,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明显具有户外活动特征:人员无隶属关系且自由组合、平等自愿、平等出资、自我管理、不涉及经营或盈利。该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并且为活动参加者所明知。自甘风险、责任自担是整个户外活动领域的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法院认为应当尊重该领域约定俗成、为户外运动参加者普遍接受的社会公德。
南湖法院认为,刘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户外运动固有风险以及自身的特殊体质造成,绝大部分责任应该由其自身承担。但另一方面,但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俱乐部在最初招募发起时,忽视了有可能出现的天气状况及参加者可能出现的症状,未提醒参加者携带防暑降温等药品并根据体质特点掌握运动节奏,属应显著轻微责任。故综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由被告在已经支付医疗费的基础上,另赔偿三原告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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