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淘过期食品来索赔 “索赔族”孰是孰非?

喵酱| 2015-02-02 11: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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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在超市搜寻过期食品并买下,然后向商家索取十倍赔偿,这样的人群叫做“索赔族”。据悉专业索赔族每月可以月入过万,对于索赔族,有人认为明知过期食品而去购买索赔,应该属于过度维权。专家则表示,从本质上看专业索赔也是一种监督行为,客观上对净化食品安全环境有促进作用。索赔族孰是孰非?

 

事件回顾

 

买到过期火腿,提出10倍赔偿

 

1月29日,罗某提着一盒过期火腿向市区沃尔玛超市鸿锳店提出索赔,要求赔偿该火腿原价93.8元的10倍金额。该超市有关负责人告诉他,只能赔偿200元。这是罗某第三次在该超市买到过期食品,并提出货价10倍金额的赔偿。

 

罗某是四川人,租住在温州。他自称,近半年时间,他奔走于浙江省各大城市,专门在超市搜寻过期食品并买下,然后向商家索赔。

 

1月28日晚7时许,罗某在市区沃尔玛超市鸿锳店购买了一盒火腿。结账后,他告知工作人员,自己所买的这盒火腿已过保质期,并向超市提出赔偿。罗某说,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顾客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可向超市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当日赔偿未成,第二天罗某再次到超市协商赔偿一事。记者看到,这盒火腿包装显示,生产日期是2013年7月12日,保质期为10个月。

 

该超市相关负责人胡女士说,这盒过期火腿确实是罗某在超市购买的。过期食品之所以会摆放在货架上,是因为这盒火腿快过期时就已被工作人员从货架上撤下,准备退回厂家。可由于工作失误,工作人员误将其摆回了柜台,之后也没查出来。超市一工作人员称,超市里的商品有上万种,工作人员难免出现工作失误。

 

胡女士说,超市愿意赔偿罗某,但赔偿金额希望能与罗某协商。因火腿未被食用,没有对罗某造成健康危害,超市方愿意原价收回火腿,并另外赔偿罗某200元。如果罗某坚持索赔10倍金额,建议他走司法途径。

 

赔偿未成,罗某便向鹿城工商部门投诉,目前工商部门已介入调解。

 

胡女士告诉记者,市区的几家大超市,包括人本、世纪联华都认识罗某这帮“专业索赔族”。这次是罗某第三次在他们超市买到过期食品。他们专门在超市的货架上搜寻过期食品,每次都会在超市内逗留很久。找到过期食品后,他们就会提出要以商品原价的10倍价格赔偿。

 

“索赔族”称

 

收入还不错,有时月入过万

 

罗某说,1月29日这天,他的朋友在鹿城双屿一家大型超市花400元买到几瓶过期食用油,然后向超市提出价款10倍的赔偿。最终,在当地工商部门的协调下,该超市退回货款,还另外支付了赔偿金2400元。该超市老板向记者证实确有此事。

 

刘某来自陕西,是罗某的朋友。他自称也是专门到超市找过期食品,借此向超市提出索赔。对食品安全法、消法等规定,他如数家珍。刘某说,之前,他靠打工谋生,自从听朋友说可以靠此赚钱,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于是他们几个人放弃了原有的工作,组团一起寻找过期食品。

 

“浙江省内很多城市都跑了,逛过很多大超市,”刘某说,收入还不错,扣除路费等费用,一个月赚六七千。比如2014年4月,收入达到万元以上。

 

刘某说,一般的大超市,只要用心去找,都能发现过期食品。近一年来,他们已多次成功地在温州各大超市等找出过期食品,这些超市也都基本能付出令他们满意的赔偿金,“我们也不一定要按10倍索赔,有时候七八倍也可以”。

 

超市方说

 

这些人有组织的,是恶意索赔

 

记者走访了市区多家超市。谈起这些专门找过期食品然后索赔的人,一些超市工作人员都称并不陌生,甚至很熟悉,“你随便去哪家超市问,几乎都吃过这帮人的亏”。

 

市区一家超市负责人说:“这些人是有组织的,靠这个吃饭的,他们是恶意索赔。”该负责人讲述了最近发生的一件事:当时有一批食品,离过期还有一个月左右。应总部要求,这批食品全部在该店下架。货物清空一个多月后,有两人竟然在超市买到了这些下架商品并要求赔偿,最终超市支付了一笔赔偿金。

 

“他们的手段之一是,先看好了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记录下来,然后可能将部分商品藏匿于超市内很难被发现的地方。这样一来,无论商品是否提前下架,他们总能在过保质期后的几天里买到过期货。”该负责人这样说。

 

专家告诉你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王宗正教授

 

从本质上看专业索赔也是一种监督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明知是过期食品并买下,然后向商家索赔,这种行为有利于监督生产厂家或商家。这种行为从本质上可看成是一种监督行为。生产者和销售者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的食品,过了保质期,不符合销售条件的食品,就应该及时下架。

 

无论购买者是为了谋取私利还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安全,客观上对净化食品安全环境有促进作用。而超市出现过期食品,究竟是检查时出现疏漏还是有意欺骗购买者,主观上的意图无从得知,但法律上推定是“明知”行为。购买者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

 

如果购买者事先将商品藏匿于超市,再去购买并索赔的,如有确凿证据,那这种行为将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

 

其他观点

 

专业索赔应该属过度维权

 

有人认为,超市出现过期食品是管理不善,有时并非故意。一般市民只会要求更换或者退货,而这些人明知是过期食品而去购买,然后提出赔偿,纯粹是为了个人利益,应该属于过度维权。

 

相关链接

 

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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