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未做皮试输液导致过敏住院151天 医院被判赔6.4万
某些药物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过敏反应,所以一般输液前都要进行皮试,而日前北大医院医生未做皮试就给患者输液,导致70多岁的王女士过敏,住院151天。记者昨天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赔偿王女士各种损失共计6.4万余元。
现年77岁的王女士诉称,2009年12月28日晚,她因四肢胀痛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值班医生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在了解她过敏史的情况下,没有给她做药敏试验就直接开具头孢曲松钠输液,造成她严重的药物过敏。事发后,她先后经过门诊治疗和长达5个月的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出现过敏导致的病危,并造成双耳突发性耳聋,直到2010年6月4日出院时,仍存在过敏导致的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至今,她的健康状况明显低于就诊前的状态,常常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面临后续治疗。
王女士认为,由于医生的违规操作和严重不负责任,使她的身体受到严重损害,她起诉要求医院赔偿15万余元。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辩称,医院对王女士的诊断正确,治疗没有违反诊疗规范。王女士住院费共计18万余元,扣除其已交纳住院押金4.5万元,尚欠医院医疗费14万余元,并反诉要求王女士支付此款。
法院审理查明,王女士共住院151天。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医院在对王女士的医疗过程中,询问病史不细,对王女士存在药物过敏未尽到注意义务,在未查清过敏史的情况下违规使用药物罗氏芬,且使用过程中对病情观察不细,存在医疗过错。上述过错与王女士服药后出现的过敏性皮炎、肠炎及其并发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王女士存在的高龄、自身疾病导致的体质差、对过敏后果恢复慢,亦在其损害后果中占有一定因素,故医方应负大部分责任。王女士发生的耳聋,难以认定与药物过敏有关。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北大人民医院承担的责任比例为80%。
根据责任比例,王女士应支付住院费2.6万余元,由于其已交纳住院押金4.5万元,因此不欠付医院住院费,对医院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万余元。而这也再次提醒医护人员在给患者进行某些药物输液时一定要给患者做皮试,否则严重情况下可致患者敏性休克,甚至可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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