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拟取消单独二孩4年生育间隔期

喵酱| 2014-08-15 15: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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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整的条款1

 

“一非一农”家庭

 

拟可生二孩

 

《条例》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3年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修订草案)》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

 

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烈士子女的;夫妻双方结婚满5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时间不满6年、现居住在本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2

 

男方护理假

 

拟增加15天

 

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除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增加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

 

3

 

独子费

 

拟增至100元/月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4

 

摘取节育器

 

休假拟增至7天

 

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5

 

避孕失败

 

拟分情况休假

 

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拟取消的条款

 

生育间隔时间

 

《条例》

 

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4周年以上。需要缩短生育间隔时间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间隔时间可以缩短至3周年。

 

《条例(修订草案)》

 

拟取消特别提醒

 

对《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请于8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法制办。

 

邮箱:2844359576@qq.com电话(传真):0871—63662842

 

地址:昆明市五华山省法制办邮编:650021

 

律师观点

 

调整过渡期里“超生”怎么办

 

对于此次公布的《条例(修订草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最为关心的是取消4年间隔期等问题,他认为,间隔期取消、独子费增加这些政策调整,更加利于行政相对人,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过渡期里,应该给予过渡办法,比如‘超生’问题。”在支持政策调整的同时,李春光也有另一重担忧。他告诉记者,在新旧条例交替期间,比如《条例(修订草案)》拟将4年间隔期取消,也就是尚未取消,毕竟条例还未经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那么在此期间,如果有人违反现行《条例》未达到间隔期超生了,如何处理?此外,经过几轮修改讨论,走完立法程序,新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后,此前处理的“超生”家庭已经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罚款尚未缴纳或者已经缴纳,又该如何处理这些被“超生”的家庭?对此,李春光认为,在过渡期间里,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柔性执法。

 

此外,对于增至每月100元的独子费,李春光表示,相对于以前的10元来说,已经增加了10倍,但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比仍是不太匹配。对于享受着独子费但又符合条件生二孩的家庭来说,李春光认为,新政策出台后,要生育二孩的家庭肯定不能再享有独子费了,但以前享受的独子费也不应该交回,因为这是立法过程带来的矛盾,而我国在立法过程中一般主张采取更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办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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