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教师长期猥亵多名初中男生 致1人患精神病

园园熊| 2014-06-27 09:34:40
阅读()

 

第二天,李先生来到宣化县文教局反映此事,相关负责人说,他们会调查,让李先生回去等结果。

 

5月9日,仍未接到文教局回复的李先生来到宣化县公安局沙岭子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领导一听,说了句‘又是这小子’,就把案件移交给了宣化县刑警二中队。”李先生说,5月13日,警方先以李剑涉嫌非法拘禁罪,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让李先生怎么也想不通的是,这么多孩子被老师糟蹋了这么长时间,孩子没说出来,学校的老师、校长怎么可能会没发觉?在所谓的准军事化管理寄宿制学校里,学生被老师随便带走,竟然没人怀疑?“每天学校还有人查寝,不可能没人发现宿舍少了学生。”李先生气愤地说。

 

医院诊断

孩子被诊断为应激精神障碍

 

今年6月初,焦急的李先生和妻子把晓飞送到了北京军颐中医医院进行治疗。院方给出的诊断结果为“应激性精神障碍——抑郁状态”。李先生介绍,截至目前,晓飞虽有所好转,却始终都不能见任何陌生人。有时候带他到公园遛弯,他也随时可能情绪爆发。得了应激性精神障碍这个病,孩子变得易怒、多疑,甚至会有自杀自残倾向。有时候,朋友们打来电话问候,李先生不得不选择回避,只能尽量少让孩子生气。“我们两口子来到北京没照应,孩子出了这种事情,我们已经半个多月没正经吃饭了。”

 

李先生称,医院估计,医疗费需要近30万。家里的经济条件一般,无法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校方的冷漠,更是让他无力。“每次需要钱的时候,都像求他们一样,还得写个欠条,那是欠人家的,好像这事和学校没有关系一样。”目前,宣化县第一中学给李家送来3次医药费,约9万元。

 

昨天下午,一名知情人告诉记者,宣化县第一中学政教处老师李剑的确因为涉嫌猥亵男童被刑事拘留。宣化县第一中学校长薛泰山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李剑已经被批捕了,具体情况让记者到县委宣传部了解。记者电话采访了宣化县公安局,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称,李剑此前曾被刑警二中队控制,但现在是否被移交到其他部门,她并不了解。

 

律师说法

施暴者涉嫌猥亵儿童

 

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旭峰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所构成的犯罪,猥亵的手段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6岁以上不满14岁的为儿童。任旭峰说,根据晓飞的描述,2011年老师李剑将他带至家中猥亵。当时,受害人不满14周岁,李剑的行为涉嫌猥亵儿童罪。2012年4月27日以后,晓飞年满14周岁,嫌疑人的罪名应以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为准。

 

刑法学意义上的“强奸罪”,专指男性对女性的性侵犯。但对“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甚至“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上述3种性侵犯都不能以“强奸罪”论处,取而代之的是以猥亵罪、侮辱罪、伤害罪。比照起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力度,现有法律对“同性性侵害”中受害人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

 

任旭峰说,对男孩的性侵犯隐秘性较大,侵犯者多为男性,其往往利用医患关系、师生关系、师徒关系、职权关系等,采用威胁、恐吓或灌醉、麻醉等手段,违背被侵犯者意志对其猥亵。而受害人是儿童,对遭到性侵害没有戒备,在突然受到性侵害时惊恐万状、不知所措,事后又难于启齿,故案件的侦查有很多困难,往往使犯罪行为人不能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从家长反映的情况看,多名学生被老师从学校带走,而相关管理人员却不知道或放任不管,显然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相关新闻:18岁男子猥亵10岁男童未果将其掐死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