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费用无出处公安执行难

喵酱| 2014-04-23 09: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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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监管不力

 

2013年2月27日,杨鑫杀人强制医疗案在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害人王稼祥的母亲撕心裂肺的哭声,几次让庭审没办法继续。让她最不能接受的就是那份证明杨鑫无刑事责任的鉴定意见。

 

“白白死了,连一分钱的赔偿也没有。”杨鑫的办案检察官钱晓磊介绍说,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中的民事调解部分,实践中,多数被害人家属得不到赔偿。

 

以江苏省宿迁市为例。该地区已处理的4件强制医疗案件中,无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案例,也均未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强制医疗程序中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自诉的规定,在实践处理中一般并不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需要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宿迁市检察院一检察官说。

 

据介绍,被害人家属得不到赔偿,便不断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即使重新鉴定,只要结果不变,被害人家属仍不会在告知书上签字。

 

除了家属主观不能接受鉴定外,鉴定本身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多年从事司法精神鉴定的专家朱建彪表示,目前我国鉴定机制尚不健全,精神病鉴定缺乏统一、科学的标准。他解释说,在我国,不管哪家的鉴定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在法律效力上都是一样的。而司法精神鉴定最根本是靠鉴定人员的主观判断,即使同一诊断标准下,两个鉴定人员的认识差异也会导致不同的鉴定结论。“这也是为什么不同机关委托或指派的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常常彼此矛盾,互相冲突。”

 

“司法鉴定行业基本上成为监管盲区。”朱建彪认为,目前司法精神鉴定乱象,与缺乏监管不无关系。“这些问题无疑会极大地制约强制医疗程序的运转。”

 

执行:公安不能承受之重

 

2014年2月11日,记者在河南省中牟县安康医院见到了暴力伤人的“无名氏”———刚收案时,这位女肇祸者说不出自己名字,也无任何可供警方查询的线索,于是,此案一开始就被定为“无名氏案”。

 

据安康医院院长陈延会介绍,和两个月前送进来时相比,“无名氏”的精神状态好了很多,能跟人做简单交流,但说话含混不清。记者问她叫什么,她在纸上写出“唐彩云”字样。

 

据了解,中牟县安康医院是当地经卫生局批准的唯一一家精神病专科医院。虽称作安康医院,但却是一家私营的医院。该医院去年6月开业,目前收治了50多名病人,医院享受很多优惠政策,“像精神疾病费用超过2000元的一般能报销80%以上。”

 

“无名氏”已住院3个月。她虽自称唐彩云,但其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均不详。由于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案件无法开庭,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迟迟未下,费用成为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的难题。

 

民警李永恒告诉记者,“无名氏”前两个月费用是他们从办案经费中贴补的,其后“我们跟案发地所在的狼城岗镇镇政府商量,让镇政府负担”。至于接下来的漫长治疗期费用如何解决,恐怕还要走一步看一步。

 

“没有哪个规定说,我们应该把病人送去哪儿进行临时性保护措施。”周燕说,因为沭阳县并没有安康医院或其他强制医疗机构,他们也选择将等待强制医疗决定的病人放在普通的精神病医院———沭阳脑科医院,跟强制医疗场所为同一个地点。“对王亚洲进行临时性保护措施的费用,是由王亚洲所在的乡镇出的,强制医疗的费用我都不知道是哪里出的,医院院长说国家会给钱,给多少,不清楚。”

 

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执行工作包括精神病人的强制押送和强制医疗的具体治疗。关于强制医疗的执行问题,刑诉法解释仅笼统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后负责送交强制医疗,但具体的强制医疗机构是专门性质的安康医院或是普通的精神病医院,刑诉法及解释却无明确具体规定,更没有明确费用出处。

 

记者调查多个基层办案单位发现,目前经费问题,多由公安部门先行解决。

 

诊断评估报告:飞越疯人院的通行证?

 

2014年3月3日,被强制医疗7个半月的陆燕,经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

 

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陈婷表示,从目前法律的规范来看,如果被强制医疗病人家属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强制医疗机构也作出可以出院的诊断评估报告,经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便解除。

 

但这样的解除,让陈婷心里很没底。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刑庭庭长杨志勇也表达了纠结的心情:“法律没有规定诊断评估报告的标准。对于能否解除,我们也只能根据医院的判断,如果医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病情治愈,可以出院,我们似乎也没理由不解除。”杨志勇说,他们担心的是,陆燕被解除强制医疗后再次发生暴力案件,那么解除算不算错了,到时候又应该追究谁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定期是多长时间评估一次,评估标准又是什么?一系列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朱建彪补充说,“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精神疾病具有反复性,发作诱因很多,没有一个精神病治疗专家,可以保证一个暴力型精神病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应该明确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的具体评估标准。”宿迁市检察院的一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有些被强制医疗人因为难以评估其社会危害性,法院不敢擅自决定解除,导致能解除的人仍旧关在精神病院。“一个恢复良好的精神病人,仍旧长期关在精神病院,等真有出来的一天,人也就废了。”(来源:检察日报)更多新闻请阅读:新刑法: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需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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