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贩婴案医生认为自己是做善事 涉贩卖7婴儿其1死亡
控辩
1、2、4起事实中张淑侠是否欺骗
【检方】张淑侠对产妇董某、王某和赵某及其家人称,她们患有梅毒、乙肝、双胎输血综合征,梅毒、乙肝均属于传染病,会传染给婴儿。张淑侠手中仅有一次检验结果,B超仅是一个检测依据,不能完全确定是否患病。张淑侠凭借这些简单依据,就要求产妇及其家人放弃婴儿,这明显是欺骗。
【辩方】第1起事实中产妇的梅毒检测结果呈现弱阳性。第2起事实中,产妇是乙肝大三阳,并且患有双胎输血综合征,属于高危产妇。第4起事实中,产妇确实患有梅毒。因此张淑侠的行为不算是欺骗。
张淑侠对婴儿死亡是否该负责任
【检方】第3起事实中,张淑侠身为医生,明确知道女婴患病的事实,没有救死扶伤反而将女婴出售,放任女婴病情恶化最终会出现死亡这一情况的发生,属于加重情节。
【辩方】患病女婴已经被家长遗弃,张淑侠将女婴要过来出于可怜,导致女婴死亡这点不能成立,加重情节不当。张淑侠的特殊身份不应成为加重情节的依据。
5、6起事实张淑侠是否应担刑责
【检方】张淑侠的行为明显是故意贩卖儿童。第5起事实不能算是“善意做中介,仅收少量感谢费”。第6起事实,张淑侠曾称是潘某串向她提出需要一个男孩来收养,但相关证据无法证实潘某串是真的善意需要一个男孩抚养。
【辩方】在第5起事实中,张淑侠将孩子要回并退钱,并未因此获利,行为符合善意居间做中介,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第6起事实中,张淑侠不知道潘某串是人贩子,自己同样只是充当中介,也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张淑侠是否符合减轻或从轻处罚
【检方】张淑侠其行为有两项犯罪加重情节,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方】张淑侠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其作案经过。6起被控事实中,仅第一起是公安机关明确掌握的,其他均为张淑侠到案后主动供述的。张淑侠还主动交代被卖女婴的下落,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这些女婴找回。希望法庭可以对张淑侠从轻或减轻处罚。
贩婴链·6起犯罪事实
孩子被高价卖往豫鲁多地
在持续2年的作案中,整个贩卖婴儿链条的“中间商”潘某串的“贩卖地图”遍及河南内黄、滑县,山东巨野等多个地区,购买者多以农村夫妇为主。他们或因无法生育,或希望有个男孩延续子嗣,成了此案的“买方市场”。(来源:京华时报张剑)更多精彩请浏览:陕西医生拐卖新生儿涉案26起 医院被指推波助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