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淫魔富少”案22年判刑有何启示

viviok| 2013-09-05 13: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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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今昔对比

 

被称为“淫魔富少”的李宗瑞因性侵等罪行一审获刑22年4个月,轰动全华人圈的案子告一段落。李本人却叫冤,声称这是台湾的“夜店文化”。那么,该案到底反映了什么社会现象,又有何借鉴意义呢?

 

“趁机性交罪”背后是台湾社会独特的“夜店文化”

 

法院认为李宗瑞犯的是“趁机性交罪”而非“强制性交罪”

 

台湾的“刑法”对强奸罪分得非常细,而正式的统称叫“妨害性自主罪”。李宗瑞案的检方在性侵方面对他的指控是“强制性交罪”与“加重强制性交罪”,后者顾名思义就是前者的加重情形,在本案中指用了“迷药”。这也是为什么此案被广泛地称为“李宗瑞迷奸案”。可是最后法庭判决李宗瑞是“趁机”而非“强制”。两字之差,到底区别如何?原来,趁机和强制在于手段的不同,打个比方,如果一个女孩自己主动喝醉了,被李宗瑞趁机性侵了就是前者;如果李宗瑞故意把一个女孩给灌醉了,再性侵就是后者;而如果李宗瑞在女孩的酒里下了药就是加重的情形。

 

鉴定机关未在毛发样本中检测出迷药的成分,而相关专家通过视频中女性的表现也不能判断受害者被下了迷药。再通过受害女性的供述和视频等证供,法院认为缺乏李宗瑞用了手段强迫迷晕或者灌醉这些受害者的证据。所以,认定的犯罪事实是李宗瑞“趁机”强奸了19名女性(包括未遂的情形)。另外。因为未获同意就偷拍视频,李宗瑞也因此犯“窃录非公开活动、身体隐私部位罪”。

 

“趁机性交”与台湾风靡的“夜店‘捡尸’”文化有关

 

台湾媒体报道,警方在调查时,曾经得知李被其他富二代封为“捡尸大队长”。而李宗瑞的自我辩解是,“我们是一夜情,这是台湾夜店文化,大家出来玩,有意思就上床。”

 

什么是“捡尸”呢?是指去夜店玩的年轻女性喝得烂醉如泥,就像“尸体”一样,而一些图谋不轨的男性就将她们“捡”走,进行性侵。(因“捡尸”是台湾对这类现象的统称,故此处引用,不代表本文章对此涉嫌对女性有侮辱性质的词语有任何同意)

 

台湾媒体报道,“每到凌晨3、4点,走在台北市信义区夜店附近路上,总能看见很多喝到烂醉的女生,不是站着摇摇晃晃 、就是趴在路边呕吐、又哭又叫跟疯婆一样 ,接着就会看到有不明男子用‘扛尸体’的方式把她们带走,这段路甚至被成为‘捡尸大道’。”

 

应该说,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所谓的“夜店文化”,而夜店也经常发生一些与性、毒品等有关的事件,“一夜情”绝对不少见。不过,台湾夜店的“捡尸”却是相当独特的,早在李宗瑞案之前就成为一种现象,被媒体广泛报道,也在网络上引发大讨论。这一点恰如前些时候,被大陆网友们激烈讨论的“外围女”(即表面上有平面模特、演员等职业,实际上却参与肉体交易的女性)等词汇,已经演变成一种现象级事件。“捡尸”风行到什么程度?台湾东森电视台曾报道说,大陆过去的交换生必看台湾夜店的“捡尸文化”。在台湾的网络上还流传着各种“捡尸”秘籍,例如要捡“半尸”(即还有意识的),不要捡“全尸”(即已经醉得不省人事的)。台湾媒体也常年报道各种各样因为“捡尸”引发的纠纷乃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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