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烈性犬 狗咬人或咬死人后入刑?

奶茶| 2013-07-19 10:21:10
阅读()

 

犬类管理执行力度薄弱

 

“管狗的关键在于管人。”安徽省行政学院教授昂永生说,多数地方已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条例或是办法,对养狗行为进行约束。但普遍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执行力不足,另一个是内容老旧,不符合现实需要。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早在1987年,安徽省就制定颁布了《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需养犬的单位和农户,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犬类准养证》”。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绝大多数农民都不知道养狗还要报批领证。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犬类管理的重点仍放在城市。而实际上,“狗咬人”事件农村远多于城市。昂永生认为,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执行力度,提高人们对这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知晓度。

 

但现实瓶颈是,谁来管、管什么、如何管等方面的规定还很模糊。

 

他建议,对犬类进行管理,首先要明确管理机构、职责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给社区加强日常生活中的过程管理;其次,要明确宠物狗的概念,哪些犬种属于城区可饲养的,哪些属于烈性伤人犬种不得饲养,并制定一系列细则和处罚标准,让执法更具针对性和落脚点;还有就是不能仅对终端进行管理,要在出售、养殖等前端作出相应规定,从而对人和狗更有约束力。

 

烈性犬致人伤亡尚未入刑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狗咬人或是咬死人后,饲养人往往是赔钱了事,或是受到行政处罚,而行政拘留的上限一般不超过15天。

 

“烈性犬伤人威胁到社会公众的安全,现有的处罚力度显然是不够的。我个人认为将烈性犬致人伤亡入刑是很有必要的,就像酒驾入刑一样,能够起到很强的威慑力。”安徽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余华坤说,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饲养人或是管理人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也有人认为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认为后者针对的是特定人群,而前者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应该说更为贴切,不过量刑可能偏重。”余华坤说,如果伤人烈性犬属于城市不允许饲养犬种,并且该犬曾经伤过人,在事发时,该犬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采取防护措施。那么,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然,这其中也要考虑受害方有无过错。

 

微微网热点话题频道:随着烈性犬咬人事件频发,甚至将人活活咬死,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与社会的重视。烈性犬具有攻击性,已经构成了对人生命的威胁,因而应该禁养烈性犬。狗咬人或是咬死人后,赔钱就能了事?更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受到行政处罚,进一步确保人身安全。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立即与微微健康网联系。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