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常回家看看”难施行
律师声音 没有可操作性 形同一纸空文
“经常”是多久
一个星期一次还是一个月一次?如果子女没有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在该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制裁如该法律所述的违法行为时,在把握的尺度、追责的细则等方面,均没有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
没有做到怎么罚
父母会控告子女吗?很可能不会,这让法律变得不具备可操作性,形同一纸空文。
要让法律真正有落实,还要有很多的细则和配套措施,更需要社会的配合,如何让用人单位来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立法意义在哪儿
过于拔高道德规范甚至上升到法律层面,只能说明我们社会的道德体系已经面临很严峻的问题,也因此出现了目前的尴尬局面。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该从源头上加大公民道德体系的建设,而不是一味依靠法律措施的公权建立。在立法时仅强调法律的指引作用,而弱化甚至忽视法律的强制作用,导致法律在实施时不能得到有效或实际的履行,只能沦为一纸空文,最终也会伤害到法律本身。
从某种程度说,“常回家看看”入法更大的作用在于唤起社会对老年人关爱的重视和引导,这才是其最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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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第一案:无锡女子被判至少每两月看望独居母亲一次
“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第一案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老太有一儿一女,2009年3月,老太与老伴及子女签订协议,今后的住居由女儿安排,居住女儿位于北塘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直至寿终,养老送终由女儿负担。
2012年8月,老太的老伴去世后,她与女儿女婿产生矛盾直至搬出,可女儿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甚至也不来看望慰问。
老太于2013年4月3日将女儿女婿起诉至北塘法院。昨日,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塘区人民法院昨日上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院判决老太的女儿马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老太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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