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精液治疗妇科病算不算强奸?

jswei69| 2012-10-17 17: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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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广西一位副教授用精液给一女患者治疗妇科病,结果被女患者控告其强奸,副教授被法院判刑四年。这起医疗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其焦点在于,用精液做药引治疗妇科病到底算不算强奸。

 

  我们先来看一下强奸罪的定义,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客观要件有两个:(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2)必须是违背妇女的意志。

 

  而强奸罪构成的主观条件必须是本罪在主管表现方面是故意的,就是具有奸淫的目的,内心里有一种想和被害者有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因此,从强奸罪的定义上来说,强奸罪的客观要件是成立的,因为副教授用精液给患者治疗妇科病并没有经过患者的同意,患者对此毫无之情,可以说是违反了患者的意志。

 

  但是从主观要件来说,却又是有可能不成立的,因为强奸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犯罪嫌疑人是有图谋的,是想和被害者发生性关系。然而,副教授用精液为女患者治疗妇科病,从其主观上来看,副教授的做法或许只是想只好女患者的妇科病,根本没有性侵或者想和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意识。

 

  在医药行业,相信用精液做药引给患者治病用的不在少数,只是没有被公开而已。因此,从主观构成要件来说,只要副教授说自己之所以用精液为女患者治疗妇科病完全是从医学考虑,那么,副教授的强奸罪是完全不成立的。

 

  然而,最后副教授还是被判了强奸罪入狱四年,编者不知道法院的判决根据是什么,如果只是片面的从精液和患者的控诉出发,完全是错误的判决,强奸罪构成的要件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缺少其中的一环都不能构成强奸罪。

 

  因此,针对这起离奇的强奸案件,编者认为法院的考虑是不周到的,而从副教授的遭遇上来说,其完全可以抗诉,向上一级申诉,当然,前提是副教授没有想和患者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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