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草案新规:精神障碍患者一“鉴”定终生

jswei69| 2012-08-28 13: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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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

  应第三方考察防止被精神病

  公益律师黄雪涛认为,“拒绝住院权”是进步

 

  素有“被精神病”公益律师之称的黄雪涛一直关注精神卫生法立法,她曾发表《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昨日,黄雪涛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争议较大的条款,如“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条款,这些都是立法进步。

 

  她认为,一审稿的精神病人拒绝住院权,已有明显突破,“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这一条文不仅指没有精神病的人,还包括有精神病但不需住院的,都不该‘被住院’,这意味着中国终于立法确认了精神病人的拒绝住院权,改变了过去十年以来,中国精神卫生领域在理论上、立法上、实践上否定精神病人(拒绝)住院权的现状”。

 

  “但一审稿仍将‘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这扩大了医生的权力,存在医生权力被滥用的风险”。她表示,二审稿删除了这个规定,即医院不得以此为理由强制“患者”住院,有效限制了医生权力。

 

  谁有权实施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也就是谁有权送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谁是住院争议的最后裁决人?黄雪涛说,历经二审,精神卫生法虽有突破,但这些争议焦点仍未破局。

 

  二审稿仍然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这意味着,近亲属仍有权限制精神疾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人身自由,存在滥用亲属送治权的风险;实施住院治疗措施,仍须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作为依据,精神病收治还是停留于单纯的医学判断层面,“伦理法律讨论机制”仍然缺位。

 

  她建议,应将病情标准写入精神卫生法,同时建立司法保护机制,由完全独立于医疗机构之外的第三方比如鉴定委员会,考察精神病收治的标准,由此限定“被精神病”的“源头之一”近亲属,以及“终端”医疗机构。

 

  微微健康新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取消“强制住院”是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进步,但是对于一次鉴定即为终生鉴定的规定,笔者还是有很大异议的,如果一些人原本就是正常,但是鉴定出来的却是精神病患者,又不得重新鉴定,这些人岂不是永远得呆在常年见不到阳光的精神病院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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