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胶囊事件被疑“没下文” 责任追究迟迟没有跟进
“零容忍”竟有时间表
与法院的不受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药监系统的“清毒”行动看似异常“迅速”。
4月15日央视曝光“毒胶囊”问题后,国家药监局就于当日发布了“坚决查处药用空心胶囊铬超标企业”的公告,截至5月16日,相关公告已经发布10篇,总计有华星胶囊厂等5家药用胶囊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
不过,“毒胶囊”药品另一个主角———已经被曝光的制药企业则尚无一家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监局对辖下制药企业的查处目前仅停留在“立案调查”阶段,通化金马等三家被“调查”企业的正式结论目前尚未明确。
5月1 3日,“国食药监电[2012]25号”文出台,这则题为“关于进一步落实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批批检要求的通知”,再度强调,对上市药品实行批批检是企业的责任,落实批批检是保证上市胶囊剂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依照这一文件,国家药监局将于5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市场胶囊剂药品质量评估工作,抽取一定比例的胶囊剂药品进行检验,通过与前期市场抽验情况的比对,以评估市场药品质量状况,若仍有铬含量超标的产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文件还称,凡是6月1日仍然没有完成批批检的药品批次,一律暂停销售使用。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零容忍”的时间表貌似严苛,实际上,却给了企业“清毒自救”的时间。
依照2010版国家《药典》,成品药品出厂必须按药典规定进行全检,重金属铬的检查显然是必检项目,无视《药典》,不做全检已经触犯药监系统的母法———《药品管理法》。
其次,依照该法,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部分药企规范使用不符合药用标准的胶囊,亦是大罪。
另外,依照《药品管理法》,生产企业所产药品但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均应按生产劣药论处。而生产劣药,依照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须至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处罚。
而“国食药监电[2012]25号”及零容忍时间表的出炉,无疑令上述法律条文成了“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