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承包乱象:外包科室最爱大肆做广告

phoebe| 2012-03-07 14:58:27
阅读()
副标题 
  利益链条:“大包”、“小包”瓜分利润
  
  据香港医院管理研究专家庄一强介绍,目前,国内医院科室外包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科室外包”,另一种是“出租科室”,俗称“大包”和“小包”。
  
  所谓科室外包或出租科室是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将其内部的某一个或某一些科室交由一定的租赁或承包主体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
  
  科室外包和出租科室无本质的区别,但存在微妙的差别:在“出租科室”这种表现形式中,医院会收取一定的房租后再与承包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作为出租方的医疗机构,通常只是向承租方提供经营场所及科室名称,且此经营场所通常在出租方的诊疗大楼或门诊大楼之内;而在“外包科室”这种表现形式中,承包人每月向医院缴纳一定的费用,除此之外所有的收入全归承包人,与出租科室相同,在科室外包中,发包方也会向承包方提供一定的经营场所,但在科室外包这种经营行为中,有时医疗机构也会将其原有科室中的人员、设备等一并由承包人管理。
  
  以整形外科、医学美容为例,公立医院定位于基础性医疗服务,而整形科室却是特殊需求项目,且大部分整形美容项目不在医保报销之列,因此二者并无明显的利益冲突。
  
  目前全国大概有70%的公立医院整形外科涉及到科室外包,与公立医院整体垄断医疗市场相反,民营医疗在整形美容领域掌控了半壁江山以上。
  
  据知情人士介绍,医院方面与承包者签订“联营合作协议”,约定院方提供专科诊室,每租一间房,院方配备桌子、椅凳等基本的用品。而承包者则在规定日期向院方交一定数目的管理费,多少要看所承包科室的大小,同时还要向医院交纳一定数目风险抵押金。而院方在收了租金后,和承包人在药费、治疗费方面按一定比例分成。
  
  打击无力:规定不明检查不易
  
  其实早在2006年,卫生部就发出过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疗机构严禁出租承包科室,并根据有关行政、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这就是说,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就等于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但在实际执行时,检查部门对于打击科室外包总显得有些“有心无力”:
  
  一是承包科室大多数都挂靠在正规医院里,不容易查清辨别真伪。
  
  二是承包科室者与医院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不少的医院有“保护”承包者的“义务”,收集证据的过程比较艰难。光靠查收费合不合理、医务人员是不是本院医生、有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等,一般查不出什么漏洞。
  
  三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并没有对承包、出租科室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在2004年卫生部下发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把承包、出租科室定为违反法规的行为。但对出租、承包科室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合作”、“托管”等的关系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政策上的困难。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立即与微微健康网联系。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