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实名制是实现艾滋病防治的有效方法
微微健康网消息:近日,艾滋病实名制引发了各界广泛讨论。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说,“强制告知是实现这一疾病防治的有效方法。”
近日,广西拟立法确立艾滋病实名制,《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在知道结果确诊之日起30日内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30日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的规定,引发了各界广泛讨论。
一多半“隐形”患者带来防治难题
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和卫生部联合专家组评估,截至2011年底,我国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预计有78万。目前,我国已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存活34.6万。也就是说,大约还有56%的感染者尚不知情。这样一个巨大的患者人群游离于艾滋病防治系统之外,令人担心。艾滋病因目前没有有效的治愈手段,做好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强制告知是实现这一疾病防治的有效方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说。
中国卫生法学会秘书长吴崇其教授持同样观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艾滋病是乙类传染病。根据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中关于传染病的管理规定,应当强制告知。”
艾滋病检测实名制,是“强制告知”检测结果的前提。2月8日,卫生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针对部分省份拟推行艾滋病检测实名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王宇表示,实名制有利于预防和治疗,“尤其是在防控重点地区开展更广泛的实名制艾滋病检测,是非常有效的措施。”
有网友表示,检测实名制和强制性告知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可能会使原本愿意前去就医的患者望而却步。
“我国推行艾滋病检测实名制的前提,一是要遵循知情同意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拒绝接受这样的检测,不得强制,除非发生紧急的公共卫生事件等例外情况;二是要确定检测单位保护隐私权的义务,以及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这在我国是薄弱环节。英国也搞实名制,但其相应的保护也十分严格。”卫生法学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龚向前说。
保护隐私权不能与公众利益相冲突
龚向前表示,“根据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患者有义务告知配偶和性伴侣其感染HIV的状况,这是平衡患者隐私权与对方知情权的必要。世界上没有任何绝对的权利,隐私权也不例外。”
吴崇其教授表示,“隐私权的保护应当是建立在不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基础之上。艾滋病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群众会有恐惧心理,甚至有人以此寻衅滋事,告知为好。”
焦洪昌教授认为,立法“强制告知”可以有效防治艾滋病,但核心问题是如何达到手段和目的的平衡、保护个人权利和他人权利的平衡。家人有知情权,及早告知家人不但能够避免对社会、家人的伤害,利于疾病的防治,也有利于和谐安稳的家庭关系。
但与此同时,专家表示,如何告知和告知程度是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告知伴侣和家人可以,但不应当在社会上大肆宣扬。
落实强制告知义务不容易
“法律对告知是一种权利还是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是自愿告知,那就是属于患者个人的一种隐私权利;如果是强制告知,就会变成一种义务。”焦洪昌说。
龚向前说,“对于艾滋病控制,主动检测、告知是最好的,强制性公开可能会导致患者因为怕受歧视,不积极就诊。”
他进一步介绍,从国际人权条约与相关文件,包括《艾滋病与人权国际指南》来看,艾滋病检测实名制是否合法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或可让一部分地区先试行,以检验这一做法有无必要性。毕竟,在我国当前对艾滋病人权益保护意识较弱的社会文化环境下,“实名检测”与“强制告知”的做法有可能使人们更加不愿意主动接受检测,从而导致更大的艾滋病地下流行风险。
专家的担心似乎得到了民意的印证。2月13日至18日,“国际治疗倡导联盟”组织了一项针对上述广西立法草案的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艾滋病毒检测实名制”和“30日后强制告知”两项互联网支持率只有7.05%和3.67%。北京红丝带之家办公室主任王克荣表示,医务人员的职责是救死扶伤,治疗疾病,患者要求匿名,医务人员必须尊重他们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