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禁令难禁借腹生子 应立法禁止
代孕不是简单的物质交换,是伦理问题
在我国,代孕行为可能触发的各种法律、伦理问题尚未充分暴露,是由于这个行业始终潜行于暗处。
广州市政协委员、市卫生局副局长张立近日就广州夫妇生育八胎的事件直言不讳:“代孕不是简单的物质交换,这是伦理问题。”
事实上,早在1985年,美国的一起“BabyM”(婴儿M)案已揭开了世人对于代孕问题的伦理拷问。
代孕母亲玛丽由于在怀孕期间生出感情,在生产后不愿向委托她的斯德恩夫妇交出孩子 (也就是“BabyM”)。一场“孩子母亲与孩子母亲”的监护权之战就此打响,初审的新泽西法院与新泽西最高法院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在最后的裁决中,最高法院法官采取了折中的判决方式代孕合同无效,玛丽仍是“BabyM”生母,拥有探视权,但鉴于斯德恩夫妇条件更为优越,因此拥有孩子的监护权。“和稀泥”式的判决,也正说明了代孕问题的复杂性。
与之相反,由于代孕生育的孩子存在先天生理缺陷,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混战也不断上演着。
一句严禁根本禁不住,应建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即使代孕的过程一切顺利,代孕诞生的孩子,其身份如何认定、有几个母亲、是否为婚生子女……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纠结不清,可能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虽然,对于代孕行为,现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确有明文禁止。《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即明确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但张立指出,目前,我国仍然缺少与代孕相关的管理法规,只是卫生部关于生殖辅助技术条例中有一句话:严禁任何形式的代孕行为。“严禁是很空的,根本禁不住,应该建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的确,代孕行为挑战着伦理道德,也挑战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公民平等生育权,然而近年来,随着不孕不育的适龄夫妇比例大幅提高,代孕需求却越来越显而易见,这已然成为摆在医学界与法学界面前的一道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