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制度实行城乡一体化是大势所趋
在今年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与管理体制调整一直是热议话题。不少卫生厅局长在会议分组讨论时表示,医保制度实行城乡一体化是大势所趋,从制度发展规律和国际经验看,由卫生部门统筹管理有利于实现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费用控制。
城乡合一谨防“穷帮富”
近年来,在国家提出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调整管理体制,将原来分别由社保部门管理的城镇居民医保和由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整合,改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对此,贵州省卫生厅厅长王建富认为,医保制度整合与管理体制调整应审慎进行。“在当前的国情下,中央和地方管理体制不一致,很容易影响政策执行力度,也会增加部门沟通与协调的成本。”目前,还应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保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维护制度稳定运行。
在分组讨论中,不少卫生厅局长提出,城乡统筹并非绝对统一,特别是在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上。首先,基本医疗保险特别是新农合与其他社会保险建立的原则有根本差异。新农合基金管理遵循现收现付制原则,目的是保障当期参保(参合)对象最大限度受益,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而其他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等基金属于积累制,主要关注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收支平衡。此外,在我国,新农合属于参保者自愿参加,而其他社会保险则属于强制性参加。新农合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管理实践中,目前还不能和其他社会保险在筹资、支付、监管等方面采取统一的规定和要求。
另外,我国区域间、城乡间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城乡居民的医疗需求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很大。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是872元,农村居民仅为326元。同样是看病,一个城里人的花费是农民的好几倍。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标准,合并实施,可能会带来“穷帮富”的结果,造成城镇居民侵占农民利益,产生极大的不公平。
卫生部门管理新农合有独到优势
不少卫生厅局长表示,与城镇职工医保相比,新农合目前用较低的筹资水平实现了相对较高的受益水平。两者筹资水平相距20倍之多,而补偿受益水平只相差1倍左右,说明新农合的基金使用效率较高,特别是新农合在小儿先心病、尿毒症等大病保障方面作出积极探索,缓解了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厅长李国坚、河南省卫生厅厅长刘学周、安徽省卫生厅厅长高开焰、吉林省卫生厅厅长隋殿军等在分组讨论时认为,新农合之所以能取得良好绩效,除了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之外,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也是重要原因。
在大卫生体制下统筹保险制度和服务提供管理,有利于实现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费用控制。卫生部门能充分掌握卫生资源配置现状与民众医疗服务需求信息,可以统筹卫生资源配置与医疗服务提供,一方面最大限度满足民众医疗服务需求,另一方面通过补偿方案设计,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补偿水平,实现基本医疗服务下沉,提高卫生资源使用效率,节约医药费用。卫生部门能有效判断医药费用增长是否合理,结合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综合考评,促使医疗服务供方行为的规范化和费用的合理增长。而医药费用的合理控制正是实现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的核心环节。
此外,卫生部门能结合新农合的设计目标管理保障基金。以参合农民最大限度受益为原则,卫生部门把农民的医疗服务利用和健康改善作为管理导向,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与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既防止基金超支,又避免结存过多,有效实现了基金的合理使用。几年来,卫生部门在新农合管理中已建立一套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各地新农合运行情况通过定期统计信息报表,让各级管理部门掌握运行变化情况,向公众公布运行绩效。
湖南省卫生厅党组书记肖策群举例说,去年年初,该省蓝山县推出了一种被称为“10+100”的新农合补偿模式,即参合农民自付10元门诊看病,自付100元住院治病,其余资金由新农合基金全额补偿。参合农民持卡在乡镇卫生院看病,交纳自付部分后就不用管了,补偿部分由农合办与各卫生院结账。新模式运行近一年来,实现了农民实惠直观化、农合资金效益最大化、医疗资源运用合理化和管理简单化的良好效果。全县乡镇卫生院门诊、住院人数和业务收入逐步增加,医务人员绩效工资稳中有升,农民医药费用明显下降。实践证明,卫生部门管理新农合确有独到优势。
探索适合国情的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新农合由卫生部管理。在最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不断有代表、委员提出,三项医疗保障制度分别由卫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经办,与此相关的医疗救助制度由民政部门管理,几项制度职能相近,但其个人缴费标准、保偿范围、报销比例、药品目录等政策不同,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不利于有限的医疗保障资源有效利用,应尽快整合,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
卫生部新农合研究中心对全球127个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管理体制的一项研究表明,建立法定医疗保障制度的112个国家(地区)中,有69.6%将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卫生服务交由一个部门统筹管理。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地区)所占比例,在人类发展指数中等国家(地区)、人类发展指数较高国家(地区)、经合组织和七国集团中分别为67.4%、72.7%、86.7%和100%。即多数国家(地区)都将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卫生服务统筹管理(俗称“一手托两家”),并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越高、社会保障制度管理越规范的国家(地区),越倾向于采取这种管理体制。据此,不少卫生厅局长表示,我国的医保管理体制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管理职能由一个部门管理,以达到两个体系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目的。
湖北省卫生厅厅长焦红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确定什么部门管理始终回避不了。为确保新农合健康持续发展,避免体制频繁调整冲击政策稳定性,当务之急是结合由不同部门管理医保的现状,以是否有利于实现民众利益最大化为判断标准,由中央层面组织专家对不同管理模式加以比较研究,最终确定符合国情、恰当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