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将纳入工伤 抢救时效或不限49个小时

xiaoke| 2012-01-09 1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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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日前发布,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申请工伤。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据报道,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此外新规明确: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行调查取得的或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出了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生生将工伤认定拖出申请时效的情况不会再出现。因为,单位“零证据”也可以判决,而且虽说申请工伤有时效,但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刨除在外。所有这些,都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好消息,将为工伤认定难的解决发挥巨大的功效。

 

  上下班途中发生无责交通事故也可申请工伤,这让每天奔波在路上的上班族多了一层保障。不过,想在下班途中顺路接孩子、买菜的人可要注意了:如果不是直接回家,那么工伤就难以认定。甚至于,如果上班途中拐个小弯去买早点,万一出了事很可能也不算工伤。

 

  所以笔者以为,在工伤险、生育险之后,相关部门不妨逐步推广针对上班族的“交强险”:保费由单位和员工一起负担,只要不是酒后驾驶、乱穿马路之类的,就一律赔偿。这样一来,“是否上下班途中”的难题就可以回避掉了。

 

  一直以来,工伤认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单位不和工人签订正式的合同,这样的情况在建筑行业尤其普遍,而每天在脚手架爬上爬下的农民工更容易发生意外。所以,要真正确保工伤的新规落到实处,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平时多出去转转,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前就摸排清楚非法用工、不规范用工的情况,别等着出事以后再解决劳资关系的争议。

 

  很多坐在办公室里的白领都觉得“工伤”二字离自己很远,其实不然。就在上个月,23岁的女白领方言因急性胃溃疡导致失血性休克去世,去世前她经常加班,微博上一直说胃疼,并称没有时间去看病。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据报道,方言2011年12月14日还在忍着胃痛上班,15日被确诊为急性胃炎,16日就去世了。那么,她有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工会等相关部门有没有跟进调查?

 

  近年来,都市白领因“过劳死”猝然离世的事情并不偶然。据报道,海淀法院法官胡高崇认为,由于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对超负荷劳动引起的“过劳死”未作明确规定,使用人单位不用为此承担任何法律风险,这种“过劳无责”加剧了“过劳用工”的肆无忌惮。所以他建议将“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和职业病。

 

  将“过劳死”纳入工伤,就要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尤其是抢救时效的规定。在工作岗位发病,抢救了49个小时就不算工伤,这显然不合理。

 

  资料链接:

  民事赔偿和工伤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谢明锋(死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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