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风险大项目行政部门可不批复

xiaoke| 2012-01-09 14: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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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新版防治法对于那些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的职业病患者明确了其由地方政府救治的途径。

 

  新版防治法第62条明确: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这就避免了一些建设项目的钻井风钻工,得了尘肺病后无地医治的窘境出现。”

 

  职业病防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汉林表示,新版防治法还对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加强,有利于从源头对职业病危害进行控制。

 

  法律明确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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