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复婚为前夫捐肝 曾被否决申请

flower| 2012-12-26 10: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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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过程就像预审”

 

  像苏丹和田新丙所经历的一样,活体器官移植手术前要通过两部分的审查:身体检查和伦理审查。

 

  所谓身体检查就是通过医学检查,确定捐献器官的人是否适合移植手术,例如,供者有没有重要脏器疾病、血液疾病、待移植器官是否健康等等。

 

  即使活体器官捐献者身体允许,但法律规定了活体捐赠者的范围,如不在此范围,就算作违法,医院也不得实行手术。判断是否符合捐献条件,则是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的职责。

 

  石炳毅表示,所有的器官移植都要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器官捐献者,在未进入伦理委员会审查之前就已经被刷掉。以苏丹为例。苏丹申请活体器官捐献,首先要递交申请,在申请中表明与田新丙的夫妻关系,同时要附上经过公证的结婚证和户口本。

 

  “像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从户口本中体现出来,但其他关系,就比较难以判断。”石炳毅介绍说,如果有人称是捐献给舅舅,那需要让其出示足够的证据,我们还要进行多方面调查,“但通常这种情况属于亲戚造假,没等上伦理委员会就被我们识破”。

 

  除了提交关系证明,接下来最重要的审查重点便是“捐献者是否自愿”。

 

  “主观意愿的判断很重要,这对伦理委员会成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必须通过问话发现是否是本人真实意愿,所以我常常说,伦理委员会更像是预审科,审查的过程就像预审。”石炳毅说。

 

  石炳毅回忆,他接待过一位女性病人,经夫妇双方研究决定由其女儿捐献肾脏为母亲进行肾脏移植。当石炳毅与这个年仅8岁的孩子初次沟通交流时,发现女孩为脑瘫患者,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满18周岁,显然不符合伦理学原则,家属提出供肾申请在进入伦理委员会审查前即被否定。

 

  这样的例子,石炳毅每年遇到几十例。让他记忆深刻的还有一位年轻帅气的男子,当时,男子的母亲带着姐姐来到医院,要求为其弟弟进行肾脏移植。在调查中,石炳毅发现该病人对其姐活体捐肾有一定程度的强迫性。

 

  “他们姐弟俩从小关系好,弟弟病了后,认为姐姐的肾质量高,不愿意要别人的肾源,就希望姐姐为其捐献。姐姐碍于亲情,便也同意了。”石炳毅表示,这种情况是不属于其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石炳毅后来得知,该女子捐献的事情并未得到丈夫的同意,其丈夫表示如果她坚持捐献就不要再回到家里。“女子丈夫是其第一法定监护人,伦理委员会审查时他必须到场,且如果捐献,需要其同意才行。”最终,在伦理听证会前,石炳毅说服病人放弃接受其姐的活体捐肾移植。

 

  除了对动机和直接意愿的审查,专家们还要考虑活体捐献器官手术的风险。石炳毅举例介绍,活体捐肝手术,比活体捐肾手术风险更大,存在术后出血、肝功能不全、胆漏、感染等多种可能性。国内外都曾出现过严重并发症导致供者死亡的案例。所以,伦理委员会的审查会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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