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利多卡麻醉药过敏 治病不好反加重

flower| 2012-09-10 21: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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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中,尽管患者的症状与医院的过度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其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的确存在过错。且医方的过度治疗行为除侵犯了患者的财产权外,还侵犯了患者的身体权。因此,医方不仅应退还过度医疗的费用,还应给予其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刘晔 按“欺诈行为”判决 医方应返还3 倍过度费用

 

  医患从建立医疗服务合同伊始,双方便有义务尽到各方的职责和相关事宜。显然,该案例的医方违反了临床诊疗常规,违反了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没有尽到合理的诊疗服务义务。当前类似案例的判决还比较罕见,这是一种新的突破。

 

  对此类案例,不同省份判决依据不同,其中部分省份是以《消费者协议保护法》的“欺诈行为”来判决的。浙江省某市一起安装支架过度医疗案例便是如此,该医生以欺诈患者为目的, 用虚构病情事实或隐瞒病情真相的欺骗方法使患者遭受经济损失, 从而使自己获取非法利润。最终判决医方以3 倍返还该患者被迫使用的“过度费用”。

 

  随着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及《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将过度检查定为非法行为,相信今后这样的判例会越来越多。这也给广大医师提出了新的挑战和问题:在临床工作实践中,一定要严格遵守诊疗常规,此外,也要对患者尽到每项诊疗工作(尤其是特殊检查和治疗)的充分告知说明义务。

 

  李庆功 医方存在 “医疗过失”潜在趋势

 

  法律上界定过度医疗的依据主要从患者的症状体征和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即医方的诊断治疗是否和患者疾病存在逻辑关系,如果不存在便为过度医疗。对此,《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根据此案现有的资料,医方实施的颈部和腰部的神经阻滞治疗均属过度医疗,患者可根据该条例进行索赔。

 

  但如果案例中,患者的症状体征与颈椎腰椎病变无关,且医方的治疗不符合患者颈部和腰部的神经阻滞的适应证,则可推断医方的诊断和治疗存在过错。那么,根据鉴定结果,本案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7 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诊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诉讼。

 

  这是因为医方错误的治疗给患者造成了一系列损伤,包括案中描述的各种生理功能改变,以及额外花费及缺勤损失等。因此,本案医疗行为具备了“医疗过失”的四大要素:职责、失误、损伤和损害。而且,后三者存在着依序的因果关系。所以,本案诉讼缘由中应至少包括过度医疗和医疗过失两方面,而该案例的患者忽视了后者。

 

  女子治病不好反加重,因医疗过失致无法自由行走。医院手术前未对女子进行过敏试验,女子因利多卡麻醉药过敏致病情加重,对此医院过度诊疗赔偿1.5万。微微健康网小编希望,医院方面能够对医疗常识的重视,一定要细心,以免漏掉一个小步骤,对患者造成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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