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利多卡麻醉药过敏 治病不好反加重
近日,一女子因头晕、头痛等不适症状到医院诊治,经过几次治疗,不料治病不好反加重。因医院注射麻醉药时未进行过敏试验,而女子恰对利多卡麻醉药过敏,导致无法自由行走......
2008 年1 月,35 岁的患者倪某因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到北京A 医院就诊。接诊当天,疼痛科医生为其诊治并进行了颈椎核磁共振检查。三天后,根据检查结果该医生为她进行了颈椎部位的神经阻滞治疗( 所用麻醉药物为利多卡因)。但治疗后,病情不仅没见好转反而加重。一月后,倪某再次来医院就诊。医生认定其患有颈、腰椎间盘病变,再一次在未进行麻醉药物过敏试验的情况下,使用麻醉药利多卡因进行腰椎部位神经阻滞治疗。不料,几天后倪某腰部以下剧烈疼痛、无法自由行走及正常生活。后来,她获知麻醉药使用前需进行过敏试验,而她恰恰对利多卡因麻醉药过敏。
倪女士认为A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将该医院诉讼至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认定,A医院的治疗行为与倪女士的症状无明确因果关系,但其诊疗行为,选择神经阻滞治疗方案属于过于积极的过失,该过失增加了医疗费支出。遂判决医院赔偿该患者1.5 万元费用。
魏亮瑜 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过度医疗”标准
疾病是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同一种疾病在不同阶段表现会不同;疾病也需要一个复杂的判断过程,同一种体征和症状可能是由不同疾病引发的。而且,医学是一门经验科学,有些医生需要做各项检查,排除其他病因后才能做出最终诊断;而有些经验丰富的医生就能很快直接对症检查、做出诊断。此时不能评判第一名医生是过度检查。
判决医生是否过度医疗,从法律角度看,应以是否违反诊疗常规、是否存在主观上营利性的目的而进行的检查(或治疗)。然而,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医务人员往往处于两难境地:全方位检查会增加患者的费用;若不考虑这些问题,又担心漏诊、误诊。
此案例也告知医务人员:(1)进行诊疗活动时,严格按照诊疗常规是基本的前提;(2)加强专业知识修养和能力技术,提高诊疗水平;(3)过度医疗是个敏感的问题,相关部门及医院管理层面应出台一个严格的指针。
李洪军:过度医疗可追加精神损害赔偿
该案例中,医方在患者没有治疗指征的情况下,为其进行神经阻滞治疗,这是一种违反诊疗规范的违规行为,也属于过度治疗的侵权行为。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例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首先,医方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即医务人员是否在明知没必要且会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的情况下,出于创收营利等目的而进行该项检查或治疗。但是,如果医务人员为了明确诊断而进行检查,或为了治疗疾病采取一些新的治疗措施,则不应断定为过度治疗。
其次,过度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狭义的医疗常规),且整个诊疗过程中是否向患者说明告知,即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