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多次B超产检仍生畸形儿 一怒状告医院(图)

xiaoke| 2012-06-18 13: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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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称与检查无关没有责任

 

  6月15日下午,记者试图采访安福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彭莉,彭莉以“没时间要开会”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据悉,安福县妇幼保健院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已委托律师撰写了答辩状。

 

  院方的观点是:医院在对李娟的孕检过程中,是按照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根据现行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诊断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并不包括对胎儿下肢短小畸形的检查和诊断,所以医院并不存在任何责任。

 

  院方还表示,李娟在做B超检查时,医院给出的B超报告是按照超声常规检查作出的,因此医院履行的告知义务是客观的、全面的,没有侵权,也没有违约。大部分胎儿异常和遗传病不是机器能够检测出来的,医院只能根据检查作出相应的报告。而且,B超对胎儿检查有其局限性,影像检查仅供参考。

 

  院方认为,胎儿生下来就是先天残疾,医院也很遗憾,但是,这跟医院的检查没有任何联系,原告要求医院作出赔偿,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

 

  司法鉴定显示医院存在过错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准确了解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比例大小,2012年3月13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委托江西建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这一医疗行为进行了鉴定。

 

  鉴定书称,B超具有一定局限性,不能检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条例》和《母婴保健实施办法》以及《超生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规定,孕妇李娟在安福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彩超检查,医院未违反医疗管理条件。

 

  不过,鉴定书也同时指出,安福县妇幼保健院在2010年9月5日彩超报告中出现“股骨长6.3CM”的描述,但安福县妇幼保健院并没有告知孕妇李娟其测量结果可能仅仅是检测一侧肢体,使孕妇“误以为”胎儿股骨发育正常这一错误概念,所以安福县妇幼保健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缺乏注意提示,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程度10%。

 

  专家认为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江西警察学院民商法教授刘德福分析认为,先天性残疾婴儿和婴儿父母起诉检查治疗医院赔偿案件,近年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数目仍在增加。由于法律规范的有限性和医疗技术的复杂性以及医疗过程的多样性,致使这类案件似乎没有一致的标准,各地法院在处理过程中也各行其是。

 

  刘德福分析说,就本案而言,原告的诉求需要依据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直接原因和近因)来作出判断。如果医院采取周到的检查和治疗,就可以避免这种状况转化为现实。医院的过错不是残疾婴儿本身,而是未能够检查出婴儿的残疾状况。残疾儿出生导致父母抚养成本的增加与医院未能查出胎儿残疾的诊断过错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当就增加残疾儿出生所致额外的费用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合同而生的职业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对应的请求权依据是,缔约方的合理预期权和信赖权因医院的过错受到侵害,侵害的结果就是额外费用和成本的必然发生。据悉,安福县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当妈妈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健康。假如医院当初在给孕妇做B超检查时,能稍微做到医院的本分,尽点心出点力,或许今天这个家庭将得以避免生出畸形儿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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