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到2020年我国每千人口床位数6张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纲要表明,到2020年,我国每千人口床位数将达到6张,这也是我国首次对医疗机构发展床位规模提出了量化指标。
国务院医改办有关负责人指出,《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是解决“办什么、办在哪、办多少、办多大”等问题。《规划纲要》首次打破行业壁垒、部门利益、行政区划和专业局限,对卫生、教育、军队、企业、社会、民营等兴办的各类医疗资源进行统筹布局。
床位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核心资源要素,也是制定规划的最大难点。截至2013年底,我国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4.55张。综合考虑人口总量、老龄化、城镇化等因素,《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6张。其中,医院床位数4.8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1.2张。在医院床位中,公立医院床位数3.3张,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
严控公立医院超常装备。支持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机构和影像机构,逐步建立大型设备共用、共享、共管机制。建立区域医学影像中心,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医院诊断”的服务模式,提高基层医学影像服务能力。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集中检查检验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床位规模的不合理增长。县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市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500万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200张;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0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
《规划纲要》首次明确了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数量和规模。每个行政村应当设置1个村卫生室。每个乡镇办好1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每3万—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原则上设1个县办综合性医院和1个中医类医院。地市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每100万—200万人设置1—2个市办综合性医院(含中医类医院),服务半径一般为50公里左右。地广人稀的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省级区域划分片区,依据常住人口数,每1000万人规划设置1—2个省办综合性医院。
截至2013年底,我国每千常住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2.06名、注册护士2.05名。《规划纲要》要求,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5人,注册护士数达到3.14人,医护比达到1∶1.25,市办及以上医院床护比不低于1∶0.6,公共卫生人员数达到0.83人。《规划纲要》强化了医院床护比约束,市办及以上医院床护比低于1∶0.6的,不允许再扩大床位规模。
我国此次对床位规模提出了量化指标,适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也契合了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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