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企业上“食品安全黑名单”
首批“食品安全黑名单”昨日曝光部分情节严重企业和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昨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首批“食品安全黑名单”,17家企业(个体户)、31名负责人或经营者列入榜上有名,被分别处以行政处罚,部分情节严重企业和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首批“食品安全黑名单”共有25条违法信息。记者在第一批食品安全黑名单中看到,部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个体户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罗湖区湖贝旧村西坊的罗某及徐某,因在生产加工牛百叶、鱿鱼、牛肚等食品的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过氧化氢和氢氧化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7月24日市场监管局已制定发布了《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将“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等八种情形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市食安局副局长陈建民介绍,“‘食品安全黑名单’将通过深圳信用网‘曝光台’栏目及新闻媒体等对外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还将实施禁业限制,如因违法生产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进入食品行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的,在撤销许可的同时,其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
陈建民表示,通过曝光“食品安全黑名单”,促使广大商家更加关注声誉,提前意识到危机,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据介绍,今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定期公布“食品安全黑名单”(广州日报讯)。更多精彩内容请浏览:食品安全宁可虚惊不能放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