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妇幼生儿出意外 官司一打就7年

mybase16| 2013-07-02 09: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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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居民刘春凤告洛阳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的官司,一打就过了7年。6月3日,刘春凤收到洛阳中级法院的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二审判决书,发回重审。7年时间过去了,官司又返回了原点。

 

 

新生儿出意外 患方、院方各执一词

 

这场医疗官司,源于2005年12月23日,洛阳产妇刘春凤生孩子。

 

刘春凤说,当天凌晨,她出现腹痛,丈夫刘国强拨打了120,急救车把她送入洛阳妇幼。当天早晨6时10分,她在医院顺利生下一男婴(后起名“刘睿轩”)。住院期间,出于预防性治疗,医生分别给她和新生儿开了庆大霉素、青霉素各6支。

 

案件的核心在于:刘春凤说,护士在为她和孩子注射最后一针时,错把应该打给她的庆大霉素打给了孩子,把应该打给孩子的青霉素打给了她。庆大霉素是禁止给新生儿注射的,一旦注射,可能引起耳聋、失明、脏器衰竭等不良反应。

 

刘春凤说,孩子误被注射庆大霉素后,出现不吃奶、目光无神、哭声无力、双腿软瘫症状,后医院诊断为脑瘫。如今,8岁的刘睿轩生活不能自理,不会说话,听不到声音,看不到东西,走不成路,和植物人没啥区别。为照顾刘睿轩,刘春凤放弃生意,夫妇俩天天围着孩子转,刘睿轩有咀嚼障碍,不能吃馒头、面条,夫妇俩只能用奶瓶喂刘睿轩奶粉、米汤等流食,已经8岁的刘睿轩,体重只有8公斤。

 

刘春凤认为,刘睿轩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后果,是医院给新生儿打错针造成的,护士在打针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三查七对(三查是指:操作前查、操作时查、操作后查。七对是指:查对床号、查对姓名、查对药名、查对剂量、查对时间、查对浓度、查对方法)的规定,医院应该负全部责任。

 

洛阳妇幼对事件的表述,与刘春凤所讲完全不同,医院否认把成人量的庆大霉素打给了新生儿。洛阳妇幼称,刘春凤在没来医院前,胎儿已经出生在裤内,增加了新生儿的感染几率;刘春凤生产时已经40岁,属于高龄产妇,新生儿容易出现意外;刘睿轩是早产儿。正是这些因素,才导致了刘睿轩脑瘫的出现。

 

疑点重重 究竟谁在说假话

 

刘春凤和医院协商不成,于2006年将洛阳妇幼诉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上,刘春凤始终认为,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是伪造的。综观刘春凤案,有很多疑点。

 

●疑点一 没有办理住院手续,为什么会有住院病历?

 

案件审理时,医院向法院提供了刘春凤的“住院病历”。而刘春凤则说,她虽然住院了,但当时医院并未给她办理正式的住院手续。既然没有办理住院手续,就不可能有“住院病历”。所谓的刘春凤“住院病历”,是洛阳妇幼为掩盖医疗过错责任,恶意伪造的。

 

按刘春凤所说,她在洛阳妇幼产房,经产科医生接产,生下刘睿轩,母子俩在产房内观察两个小时后,被转到产一科一病室二床继续留院观察。后来,新生儿出现症状,转入重症监护室。重症监护室医生让刘国强提供“病案首页”时,刘春凤才知道她虽然住院了,医院却没给她办理正规的住院手续。

 

洛阳妇幼《分娩登记簿》上,清楚地写着刘春凤“未住院”。另外,刘春凤“住院期间”向医院交的费用,拿到的均是“门诊收费发票”,自始至终,医院没有向刘春凤开具住院收费发票,由此可以证明,医院没有为刘春凤办理住院手续。

 

●疑点二 一个病案号, 为什么有两个产妇?

 

更为蹊跷的是,洛阳妇幼提供的刘春凤的病案号是“0042232”,而洛阳妇幼《分娩登记簿》第17页第13行则显示,产妇侯某的病案号是“42232”。刘春凤认为,她的“住院病历”的病案号是“套牌号”,是医院伪造的,病案号“42232”的真正主人是产妇侯某。

 

●疑点三 刘睿轩生在院外还是院内?

 

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显示,刘睿轩是刘春凤在2005年12月23日早晨大约6时10分,去医院的途中“自行娩出”的。而刘春凤则称,刘睿轩是在洛阳妇幼产房,经医生接产出生的。刘睿轩的《出生医学证明》显示,刘睿轩的“出生地点”选项中不是“家庭”,不是“其他”,而是“医院”。

 

在某鉴定中心的听证会笔录上,刘睿轩父亲刘国强说过“分娩在急救车上”的话。医院称,刘睿轩确实是在医院途中出生的,产妇到医院时,脐带还没有断开,所以出生证明上的出生地点写了“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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